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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潢川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2019年07月05日 15:31来源:潢川县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2019年6月5日,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政府印发《潢川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潢政〔2019〕22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下是政策原文:

2019《潢川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潢政〔2019〕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潢川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潢川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及潢川县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房管、城市管理、审计、司法、公安、信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各类征收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所在区位、范围、被征收人的户数及项目建设等基本情况;

(二)县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项目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材料;

(四)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县住建及规划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县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用途及面积的核实;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进行调查认定与勘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转让房屋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县住建、房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停止办理。

第八条 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标准、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二)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要通过村级民主自治“四议两公开”程序征求意见。

(三)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

(四)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九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认真履行,按时搬迁。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地点、面积和户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县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原住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且为一次性建成、结构相同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对新建、翻建、改建的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简易房、板房、铁皮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按有关规定认定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相关证件记载或相关产权认定机关认定为准。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房管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和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

产权调换价: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要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征收成本+土地出让金上解计提部分)、工程建设成本以及优惠政策合理确定。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方式的,由县政府提供安置用房。被征收人以优惠价购买安置用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被征收房屋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40平方米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用房。

被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240 平方米的集体经济成员,按被征收住房面积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用房。

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被征房屋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以上至300 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享受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用房。

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超出3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安置,只按照县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相关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对有权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均价扣除产权调换价及商品住房土地成本后(商品住房均价和商品住房土地成本具体标准分别由县房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核定),给予货币补偿。

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经安置后,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分配权利。

被征收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只享受一次安置。其余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应按照县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逾期不签订协议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政策审核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安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按可享受的产权调换价面积每平方米8元发放3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价购买房屋,需两次搬迁的,搬迁费按每户40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按可享受的产权调换价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直到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为止。

第十九条 土地、规划、房屋、工商、税务等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县物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自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签约搬迁之日起2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同分别奖励6万元(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上)、5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50平方米)和4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第21至3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根据上述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同分别奖励3万元(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上)、2.5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50平方米)和2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在上述签约搬迁奖励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签约时间、搬迁交房时间先后顺序选房,予以先搬先选奖励。

第二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县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栽种的花卉苗木;

(四)未经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鱼塘、水池等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置分配要公开、公正、透明,要科学合理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协议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个人无理阻挠或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文书,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补偿安置款项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四)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征收范围内具备建设安置用房条件的,县有关部门优先核发安置房规划建设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土地、人防、建设手续后,先建安置用房,后建商品用房。

第二十七条 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划、建设标准,征收范围内有商品房开发楼盘的,安置用房必须与商品用房同一标准建设。

第二十八条 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县审计部门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除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拆除施工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三十条 国家、省、市对房屋征收补偿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县政府及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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