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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年06月30日 15:53来源:点击量:0

    随着林地资源优势的地位不断提升,大量的民间资金进入林地流转领域,林业发展曾现出可喜的局面,但在局部地方也还存在不少问题。

    林地流转存在问题

    1、流转程序不规范,遗留问题处理难。

    2、流转的价格或费用偏低,农民缺乏积极性。

    3、造成林地资源闲置现象时有发生。

    4、交易平台运作不规范,流转缺失公平性。

    林地流转问题成因

    1、流转的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容易引发矛盾,导致林地流转的协议无法执行。如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陈某在某乡与某生产队队长和某生产队会计签订了6000亩林地的承包合同,在当地公证机关进行了法律公证,并雇请工人护林。一年后,当地群众以生产队长和会计未召开群众会议,陈某未与群众签订承包合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陈某的承包合同无法执行。诸如此类的案例反映了林地流转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错位。因此,在林地流转中依法办事,程序规范,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2、林地流转价格或费用低,农民缺乏积极性。如有的地方流转期限长达70年,流转费用为70元/亩,流转收益仅1元/年、亩,相当于白送人,林农看不到收益,不愿流转。林地流转的目的是实现农户与流转人利益的双赢,林地流转价格或费用低,林地流转交易平台运用不规范,缺乏对流转价格或费用的指导,农民与之签订流转合同显失公平,为产生新矛盾纠纷埋下了隐患。

    3、流转林地资源闲置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林地流转人流转林地的目的不是为了发展林业而是为了实现抵押融资。如董某2009年在某镇流转林地800亩,办理了林权变更登记,其后并未对流转的林地进行经营管理。2010年董某将林权证作为抵押,在某公司借了300万元,后因生易亏损无法偿还。法院在执行时发现董某除800亩林权证外无可执的财产。董某相当于花钱买个林权证去实现融资抵押,造成800亩林地闲置。类似董某现象的的产生是局部地方林地流转的准入门槛低,监督管理乏力。

    促进林地流转对策

    林地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以林业“三定”确定农民与林地的承包关系为基础,扎实推进长期稳定、全面完整、可自由交易的林地使用权才能促进林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为促进林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林地流转工作的指导

    在流转过程中,要处理好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适时对森林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和指导,以防止包而不管,管而无效。

    2、规范林地流转程序

    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流转中要注重发挥其保障和服务功能,规范林转流转程序:一是规范流转合同。二是规范流转程序。

    3、加强法治建设

    林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使“资产变现”, 盘活林业资源。因此,当前必须修改或完善森林资源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及时出台保护和补偿政策,保障林木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景观,同时开展林权直接抵押,推进林权抵押货款模式多样化、便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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