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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2020年06月03日 11:15来源: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点击量:0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按照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黑龙江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认识

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新形势下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民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安排部署。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有关要求,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乡村振兴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抓好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本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切实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涉及的基层单位多、群众面广,各地基础不同、情况复杂,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规定的目标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策和技术研究,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等文件,从组织实施、技术路线、调查方法和登记发证政策上对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各地要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破解难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准确把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重点。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展权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现场复核,对变化部分进行更新,在此基础上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以及各类农村改革试验、试点地区,应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三)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以1:500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第三次国土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农房所有权登记等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等资料,因地制宜,采用解析法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要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土地调查成果及有关专项成果,避免重复投入。同时,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一并进行补充权籍调查。

(四)规范不动产登记发证程序。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发证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程序进行。在工作开展前,要发布通告,明确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申请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通告期满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查验权属来源和四至界线等相关内容。审核后,能够登记发证的,要组织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予以登记发证;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推进解决。

(五)依法依规办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登记颁证。严禁利用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使用权面积标准等政策。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底数,搞好调研,出台完善相关政策意见,积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一户多宅”、登记要件不全、使用权面积超占等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解决。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对于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日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六)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各地要及时收集、整理、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市、县为单位,做到统一管理和保存。要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各阶段历史形成的图、表、卡、册等权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数字化处理,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建设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省级在村庄地籍调查软件基础上统一开发房地一体调查建库软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满足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需求,实现信息管理和应用,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七)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复检、省级终验的质量检查体系。加强对调查确权登记全过程监管,组织对内业资料、外业测量及数据库建设情况逐一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逻辑合理,外业测量精确无误、图件清晰,确保图件、数据与实地一致,调查、颁证程序合法,质量经得起实践检验。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日常更新管理机制,做好数据日常更新与维护,2020年底基本实现县级、市级、省级自下而上逐级汇交。

三、切实加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是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职,与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配合,吸收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省直相关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等政策技术规范制定、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省财政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将省本级工作经费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统筹考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前,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级政府及北大荒集团、龙江森工集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监督,提高质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摸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宗数、面积、已登记数量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要及时跟踪调度,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将予以通报。各市(地)要在每月末填报工作进度表,汇总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局,同时要加大对所辖县(市)的督促指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在全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导村组和农户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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