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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至少提高10倍”辨析

2013年03月20日 10:47来源:点击量:0

 

   余纪云

最近一个时期,“国务院修改征地补偿标准,可能至少提高10倍”的传言广为流传,从国务院到基层政府,从主流媒体(如人民网一、“征地补偿标准至少提高10倍”出处何在

“征地补偿标准至少提高10倍”的传言最早见诸于一些主流网络和部分报刊。2012年11月29日,人民网招拍挂二、“征地标准提高10倍”的传言是对征地制度改革的误读

笔者以为,这个传言是对征地制度改革的一种误读,实际上是某些非土地专家的个人分析评判甚至估计推测,结果,人云亦云,以讹传讹。理由如下:

其一,传言本身就不确定。媒体传播该消息时用了很多不确定的词语,诸如推测、可能、至少等等。从这些词语看,这个结论实际上是专家对国家征地制度改革的个人看法,基本上是推测和想象。新闻媒体将这种不确定的推断拿出来当显眼的标题,难免会造成读者误解和错觉。

其二,做出这种推测的专家并非土地专家。比如,姜明安教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在法学界堪称权威,但不是土地方面的专家,更不是征地补偿方面的专家,所以对征地补偿方面具体问题的看法不一定全对。

其三,所谓“征地补偿标准至少提高10倍”的计算方法有误。报道中的例子来说,假设说某地块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2000元,如果按不超过年产值30倍的老规定计算,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征地补偿标准至少提高10倍”后的补偿标准应该是2000X(30+10)=8万元/亩,实际提高幅度为30%。但是,按照姜明安教授的推算,同样的情况,按以前的最高30倍计算是6万元/亩,而提高10倍至少应该是6X10=60万元/亩,这个标准实际上是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300倍。所以,对“提高10倍”的理解不同导致了结论的大相径庭。

其四,权威人士并没有说将整体征地补偿标准提高10倍。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为此,在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第47条第一款中,明确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看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突破“最高30倍年产值”的羁绊,决非将整体征地补偿标准提高10倍。

其五,一下子将整体征地补偿标准提高10倍也不现实。征地制度改革既要考虑保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又要考虑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宋大涵主任所说,征地制度改革要遵循三条原则:正确处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关系,更加突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政府依法征地和农民参与权、话语权的关系,更加严格地约束政府征地行为;正确处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充分考虑地区差异。

其六,假如整体征地补偿标准真的一次性提高10倍会引起很多社会问题。一是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问题,特别是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用地成本将大幅度增加;二是会引起一些反弹,引发群众对以前征地补偿标准的追溯诉求;三是加剧征地矛盾,使征地难、补偿难、安置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四是会对房地产调控造成消极影响,进一步推高房价并被房地产商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五是会导致新的不公平现象,在城市周边很可能会出现一个因为征地暴富的“暴富”。

因此,整体征地补偿标准提高至少10倍在短期内是不可能的,也是行不通的。而比较现实的情况是尽快改进征地补偿方式,不断规范征地程序,逐步提高被征地群众的补偿标准。

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将土地征用制度带入法制化轨道。之后,《土地管理法》历经了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和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根据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的,其中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应该说,现行补偿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第一,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仍然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第二,以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办法,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难以保障;第三,30倍上限规定过死,标准偏低,和被征地群众的期望差距过大;第四,征地程序不完善,被征地群众权益维护和保障困难。因此,改革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征地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年3月14日阚珂待片片区片增加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返还到农村的比例,探索利用土地出让收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第六,建立征地争议协调仲裁和法律救济机制,拓宽征地补偿监督渠道,妥善解决征地过程中的纠纷,实行规范的仲裁和救济程序,确保一旦被征地群众利益受损,有一个纠正、挽回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征地制度改革沿着健康的轨道进展,确保依法、和谐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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