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南时报
县政府为完善城区道路网络,计划在城郊结合部新铺设一条道路,需征用沿线的土地。非常巧合的是,这条道路的一段,正好一半占用城区乡镇某村的土地,一半占用城郊乡镇某村的土地。按照现有农用地征用标准测算,城郊乡镇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比城区乡镇的少3000元/亩,城郊乡镇虽然多次做工作,当地的居民就是拒绝签协议,强烈要求与邻近乡镇执行同样的征地标准。
城郊乡镇的居民提出这样的诉求不无道理。确实,同样的土地,地界达地界,怎么就比城区的少了3000元/亩呢?但是,作为国土主管部门,我们也不能违反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同样,当地的乡镇也不希望无故提高征地标准,否则会引起面上不平衡,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县政府分管领导多次牵头会办,主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寻找一个折中的、妥善的办法来解决这一尖对尖的矛盾。
征地拆迁一直关系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大事。一边是由于征地主体不合法、征地程序不合规、征地标准不统一等因素造成的历史问题,随时会被其他事情诱发继而激化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一边是地方快速的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刚性需求,一对现实的矛盾,一对棘手的矛盾,摆在我们的面前。虽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已于2012年6月底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但至今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虽然《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于2012年12月28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但也至今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非常明显,加快土地改革,进一步提高征地标准,规范征地行为已经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笔者作为基层的国土管理人员,对如何提高征地标准和规范征地行为有着自己的一点体会。为什么要提高征地标准,是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标准的提高,不仅仅要体现在货币补偿标准的提高上,更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的完善上。农民对失地的恐惧,不光光是嫌补偿标准低,更多的是怕失地后生活没有着落。在住房、医疗、养老、就学、就业等方面制定出台完善的保障措施,把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保障好,让他们真正地融入城镇,与市民享受同样的社会待遇,拥有同样的发展机遇。
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还可以允许农民以土地入股,一起成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当然,这样情况主要是征地发展工业企业上。这样做的做大好处是,土地的法定“使用权”仍属于农民,并且农民可以从企业的发展中长久得到利益,既避免农民产生有“失地之痛”,又能长久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但是,这样做必须有个根本的制度前提,就是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自由”进入交易市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组织或个人兴办工业实体,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即使这样工业实体在办理贷款抵押、特别是转卖实体时,仍面临着土地性质的问题,无法根本保障以土地入股的农民的利益。如果是外来的组织或个人创办工业实体,必须要面临“不公平”的市场待遇,即同样的厂房、设备,同样的土地面积,就是因为一个是国有建设用地、一个是集体建设用地,在金融递抵押、市场交易时将出现很大的价值反差。
经济社会实体,都是按照“集中集中再集中”的规则发展的。农民向城镇集中,社会建设实体也必然向城镇集中。应该允许地方有序、稳步推进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让偏远的自然村落的居民,向城镇、向中心村集中;特别是允许已经形成的空关户、空心村主动退出宅基地,复垦成耕地,增加农田的同时,促成农田成片种植,提高农田种植效益。对复垦的建设用地,逐步转化成异地的建设用地指标,为城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据统计,过去的10年,我国每天消失8个自然村。所以说,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样,城镇建设用地的刚性需求,也是历史发展的现实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