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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南东方市城镇开发边界个人建房规定:哪些情况不予建房?

2024年03月07日 10:49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近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东方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表示自2024年3月31日施行新的政策,那2024年海南东方市城镇开发边界个人建房规定是怎样的?哪些情况不予建房?

2024年海南东方市城镇开发边界个人建房规定-摄图网

一、2024年海南东方市城镇开发边界个人建房规定是怎样的?

1、面积要求: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按照地块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实施规划管理;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2、个人建房高度限制:道路红线宽度为40米(含40米)以上的街道两侧层数不超过8层,高度不得超过27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0至40米(含20米)以内的街道两侧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内(不含20米)的街道两侧,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用地面积20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个人居住建筑物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个人商业建筑物首层层高不超过6米。建筑高度按照《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建筑高度测算要求,其中平屋面建筑按首层室外主入口自然地坪至顶层女儿墙顶高度计算;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按首层室外主入口自然地坪至顶层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计算,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按首层室外主入口自然地坪至坡顶高度一半处计算,其他情形详细按《技术导则》要求测算。

3、个人建房建筑密度限制:根据用地长宽及面积不同,确定个人建房最大建筑密度,原则上所有个人建房建筑密度应小于等于80%,并需满足有关退线要求。骑楼建筑可压线建设。(详见最大建筑密度控制表)

4、个人建房用地使用性质要求:个人建房用地使用性质原则上按照不动产权证证载用途实施,若证载用途是住宅,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是非住宅用地,且发证时间早于控制详细规划批复时间,在不影响和占用生态管理空间、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城市规划“五线”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下,允许按照土地权属证载用途报建,且纳入下一轮控规修编统筹。其他证载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应先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后,再按规定用地性质实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个人建房用地使用性质。不得将个人住宅直接改为家庭旅馆、娱乐、餐饮、旅租、商业铺面等公共使用功能。且需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擅自变更的,依法予以处置。

5、个人建房建筑退线要求:新建住宅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线(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黄线)等退线要求。相邻地块已有合法建房的,个人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与毗邻退线距离较多者保持一致。建筑高度低于20米的,建筑退用地红线按0.2米管控(非临街面);建筑高度高于20米的,建筑退用地红线不小于0.5米(非临街面)。临街面退线应符合后退道路红线有关规定,且需满足消防、通风、采光等有关技术规定。

6、鼓励个人建房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设计、联合报建”的模式。联合报建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相关规范要求。

7、个人建房空间使用要求:建筑物(含基础)不得占压和超出建设用地界线,不得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绿地、水系河道、公共空间、邻里通道、市政管线埋设区域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不得侵占其所在街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8、建房相邻关系要求:个人建房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应处理好供水、供电、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消防、卫生防护等相邻关系。

9、对宗地界线与道路红线空间关系不协调的,可在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及土地用途一致、宗地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整合原址周边用地,优化调整宗地边界。

10、个人建房建筑风貌要求:严控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风貌管控等有关规定,建筑物的立面、色彩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列入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区的建筑,需严格按城市设计导则控制要求进行设计。

11、个人若存在对房屋进行屋顶、外墙、门窗修缮或内部装修的(不包含加建户外雨棚、凉亭等)需求,应在不增加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原房屋整体结构,且不影响城市建筑风貌的前提下,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无需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12、属于城区特殊地段或特殊情况的个人建房报建,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结合地块的实际情况,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2024年海南东方市城镇开发边界个人建房-摄图网

二、2024年海南东方市城镇开发边界个人建房哪些情况不予建房?

1、涉及法院查封、诉讼的;

2、位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更新范围内,但不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

3、位于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范围内,且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五年内予以征收实施的;

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的(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和规定除外);

5、位于重要市政管道埋设区域,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得建设的;

6、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用地范围内,通过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

7、存在用地权属争议,或重大邻里用地纠纷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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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2024年海南东方市城镇开发边界个人建房规定及不予建房情况的相关内容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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