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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10月10日 16:48来源:点击量:0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切实解决我省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省政府近期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将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努力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在我省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明确,我省将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到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并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各种扶持政策,对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引入失信惩戒机制,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作为失信信息,纳入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信贷融资、表彰评优等活动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意见强调,将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省内务工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证享受输入地城镇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要求,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并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还会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此外,意见还要求,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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