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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解决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2015年11月27日 09:40来源:点击量:0

  近日,秣陵街道村民包先生要求同村村民徒先生归还自己耕地,却引发了纠纷,无奈之下只好向街道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矛盾最终得到化解。

  包先生共承包8亩多地,但家里劳力少,无力耕种,以致田亩部分闲置,同村村民徒先生于1993年起耕种其中的1.98亩地,并按期履行农业赋税义务,到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原发包方将这1.98亩地给徒先生承包,并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认。今年土地确权工作启动,包先生想将这1.98亩地要回,双方遂产生矛盾。

  了解情况后,秣陵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区农工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详细了解了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相关政策。经核实,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30年”是指自1996年农村二轮承包开始计算,而非自1983年土地一轮承包开始计算。因此,1996年进行的土地确认登记有效,同时徒先生履行了农业赋税义务,这1.98亩土地经营权确属徒先生。而考虑到包先生因身体有疾,经济情况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做徒先生工作,最终其愿意将其中1亩确权到包先生名下,并现场签订协议,至此该起矛盾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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