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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土地法律法规:承包地收回的情况有哪些?

2016年01月28日 16:38来源:点击量:0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家庭在承包期内还存在,发包人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比如承包人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人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人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人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

  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和“转为非农业户口”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发包人才可以收回承包地,而且,可以收回的承包地也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3.承包方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保留承包地。

  《农村士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小城镇”,《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结合该法规定,可以理解为除设区的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和镇,包括县级市、建制镇、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级以下小城镇。 

  4.发包人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违反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承包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当发包人违法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从而得到物权法上的救济。 

  5.认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土地应严格限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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