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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5】

2016年03月09日 11:06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并到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村务公开等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六)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督促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违反程序拆迁,不得违反规定安置,确保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致。要严格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费用。要严格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不得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外设立征地补偿资金账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专用帐户,未足额存入的,或者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按规定的程序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不得实施拆迁腾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将纳入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对乱开政策口子,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市政府令第 103号第十二条规定之外,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县(市)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市)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市辖区范围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农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三、关于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主体。鼓励各区县(市)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采取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保障住房或者组织团购商品房,按规定的价格销售给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由被征地农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团购商品房和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保障住房建设,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保障住房建设按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为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提供优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在各项手续的报批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保障住房建设审批造成建设延期的,将实行行政问责,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的核定。保障住房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市辖区内用地指标按被征地农业人口每人 55平方米核定。原已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规定审核且批准给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安置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保障住房建设采取高层建筑为主,使用国有划拨土地。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购买价格。购买保障住房必须是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并予以公示。市辖区范围内,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每人80平方米由被征地农户购买;另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建筑面积每人5平方米购买非住宅房屋,其经营收入作为新社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保障住房的购买均价按 1200元/平方米计算。保障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申购、分配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另行制定。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住房的分配面积和购买价格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市征地办备案。 
    (四)“半边户”和独生子女购买保障住房问题。“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城镇居民一方,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经其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房改办)证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独生子女户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购房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核定增加人员的用地指标和核定相应的购房补助费给区人民政府。

   四、关于货币安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社保用地。 
  1. 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来源按长政发〔2014〕48号文件执行,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兜底解决;市辖区范围内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被征地面积的10% 核定社保用地给区人民政府。 
  2. 已按市政府令第60号批准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安置用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 
  3. 征收原集体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其补偿费属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原企业留地指标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企业留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 
  4. 保障住房建设节约出的土地和社保用地,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序进行市场化运作,其土地处置产生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市级所得财力部分,安排给区政府,用于解决社保资金、保障安置住房建设、团购安置住房和货币补贴缺口,不足部分由各区政府兜底解决。

  (二)货币安置人员的确定。 
   1.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数,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程序确定。 
   2. 土地被征收且需要拆迁房屋的农户,应首先纳入货币安置范围;房屋需拆迁而土地未被征收的农户,也应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其承包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被征收而房屋不需拆迁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确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也可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五、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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