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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村土地清理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2016年03月09日 15:00来源:点击量:0

土地对农民特殊重要,因此开展土地清理工作十分紧迫,农村土地清理涉及群众实实在在的利益,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坚持试点先行,把握好基本原则,把握政策、依法有序。下面是2016年农村土地清理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2016年农村土地清理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工作?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在自治区农村土地清理和群众工作现场会上指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开展土地清理工作是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迫切需要,是转变干部作风、遏制土地腐败的迫切需要,是节约用水、退水还田、实现水土平衡的迫切需要。自治区党委常委、地委尔肯江·吐拉洪书记强调,“从缺水这个最大实际出发,耕地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机井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要更多地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结构和生产方式”。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工作,摸清土地底数,是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基础;是改善水土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道路的重要保障。

农村土地清理工作依据是什么?

必须坚持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不改变、不动摇,保持农民二轮土地承包权关系不变,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必须坚持《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用地、农村土地的定义,依法查清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农村土地清理“三会议三公示”内容是什么?

“三会议”是指成立农村土地清理工作领导、研究土地清理方案、研究土地处理方案时,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向全体村民告知。“三公示”是指土地清理方案、土地处理方案、土地清理结果都要及时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一周。

农村土地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农村土地清理工作时间安排具体为:2015年12月—2018年12月为试点阶段、全面推开阶段和总结检查阶段。

如何处理非法开垦土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如何处理非法开垦草原?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数量较大”。

如何处理非法开垦林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罪名为“非法占用农地罪”,立案标准为:(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地区农业水价改革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严格落实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同时开征资源水价。按照自治区《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规定,2016年按照自治区水资源费调整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划定为Ⅰ区,其他县(市)划定为Ⅱ区,二轮承包土地、国营农(牧)场职工分配耕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Ⅰ区按0.05元/立方米征收、Ⅱ区按0.03元/立方米征收,其他耕地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按0.4元/立方米征收。同时,按照《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地下水资源水价和地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批复》(塔地发改价〔2015〕85号)规定,2016年起,“二轮承包土地、国营农(牧)场职工分配耕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之外灌溉取用地下水的加收资源水价,其最低标准为0.8元/立方米,各县(市)可根据实际适度上调,但不得超过1.0元/立方米。

二是地表水灌溉实行农业灌溉用水差异化水价政策。自2016年起,按照《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各县(市)调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塔地发改价〔2015〕40号)确定基本水价。“二轮承包土地”、国营农(牧)场职工分配耕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公益林、生态林、经济林灌溉用水按基本水价执行;村集体机动耕地、国营农(牧)场机动耕地灌溉用水按基本水价的2倍执行;其他耕地灌溉用水按基本水价的5倍执行。

三是地表水灌溉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新水水管〔2012〕4号)规定,合理确定本县(市)的农业灌溉定额。在此基础上,统一确定全区的超定额加价幅度,即,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井电双控”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以水定地、以水核电、以电控水”原则,水利部门做好机电井取水许可证重新核发,对按期足额缴纳历欠和当年水资源费的重新办理机电井取水许可证,按照超采区地下水提取量和收费标准核定单井提取地下水量,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水资源费。对当年按照规定时间和核定取水量足额缴纳当年水资源费的,下一年度由水利部门出具《取用水供电告知单》,机电井业主持《取用水供电告知单》,供电公司方可办理购电开井手续,并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单井取水量配(供)电,对超出许可证许可水量的机电井,原则上不给予配(供)电。对无《取用水供电告知单》的机电井业主,供电公司不得办理配(供)电手续,停止供电。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机电井,供电公司不予架设安装电力设施,对已架设安装电力设施的不予供电。(土流网木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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