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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土地管理体制及工作规程【2013】

2016年03月14日 09:36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宜昌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宜发〔2013〕1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宜昌高新区(含托管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宜昌高新区土地管理体制及工作规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管理体制

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承担宜昌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职能,负责区域内的土地规划管理、征地报批、土地利用、登记发证、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整体托管区域的土地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管理,尚未整体托管区域的土地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共同管理。

建立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宜昌高新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

二、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

(一)土地规划管理工作

1用地预审

按照同级预审的原则,属宜昌高新区发改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用地预审,并下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属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预审报件资料,并按程序报批。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整体托管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协调托管区域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有关指标拟定,经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纳入所在地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程序逐级报批。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1)东山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拟定方案,依法组织听证、论证,经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2)枝江市、夷陵区托管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协调枝江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拟定方案,在原行政辖区范围组织听证、论证,经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3)伍家岗区点军区托管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协调伍家岗区、点军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拟定方案,依法组织听证、论证,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二)征地报批工作

1东山园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工作,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进行勘测定界,与相关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按市政府批次整理报件,报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2白洋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报批,枝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枝江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征地行文和送审盖章,经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3对涉及夷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在整体托管前沿用现行管理模式,整体托管后按照白洋工业园土地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三)土地利用工作

1土地供应

(1)划拨供地。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供地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下达《划拨决定书》。

(2)出让供地。工业用地,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供地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公开招拍挂,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土地竞得者签订出让合同经营性用地,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

(4)土地使用权租赁。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

(5)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方案,经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2土地使用权收回。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意见拟定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3资金分解。土地出让后,土地价款全额缴入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土地收入汇缴专户,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分解,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按规定计提相关规费。

(四)地籍管理工作

1土地登记发证。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土地(含储备用地)登记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其中托管区在城区范围内的,在审批栏及土地证书上加盖“宜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2)”;托管区为枝江市、夷陵区人民政府所辖范围的(白洋工业园、生物产业园),在审批栏及土地证书上加盖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2)。

2土地调查统计。对上级部门部署的以行政辖区为单位进行的土地调查及数据统计工作,涉及托管区域的,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调查、收集、整理、汇总相关数据及资料,提交给托管区域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统计上报。托管区域的供地、登记、执法等原始资料,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交给托管区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3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4土地使用权查封。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执法监察工作

1法制宣传和执法监察。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2卫片执法检查。托管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并将核查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交托管区域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汇总。市政府对宜昌高新区的卫片执法工作单独进行考核。

3行政复议应诉。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

三、工作衔接及配合

(一)由枝江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托管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并刻制专用章交由高新区管委会管理使用;枝江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相应的委托,并刻制专用章交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使用,相关责任由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承担。

(二)由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牵头,建设宜昌高新区土地管理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统一运行、管理和维护。

(三)市国土资源局、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绩效考核、动态监测、土地估价备案等系统端口,确保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各项土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所涉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宜昌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做好相关工作。

(五)未尽事宜按相关专题办公会议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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