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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年03月16日 09:39来源:盘锦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盘政发〔2015〕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拓展农村融资渠道,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权能,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策指导、依法合规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现代农业与农村金融体系同步健康发展。

(二)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的工作机制和各项政策保障,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与。

(三)市场运作、简便操作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金融机构、农业主管部门在流程设定、操作方式等方面最大限度简化程序,方便操作。

(四)风险可控、审慎稳妥的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保证“三权分置”。不改变原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对可能涉及的风险要进行有效的事前控制,防范形成不良贷款,确保农民不失地。

(五)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取得实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选定在盘山县陈家镇和双台子区陆家镇新农村开展试点工作,并认真总结经验,进行全面推广。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或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以其依法获得并由县(区)、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含已流转)及地上附着物作为债务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1.申请抵押贷款的条件。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签订了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发包方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没有改变土地用途。

2.贷款的使用用途。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用于购买种子、种苗、农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设备等农业生产资料,用于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产品冷藏库、蔬菜(水果)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或维修等。

3.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银行机构要根据借款人(或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贷款真实需求、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银行机构要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周期和该流转土地有效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合同到期日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到期日。对以土地经营流转合同抵押的贷款期限原则上应早于该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到期日。银行机构要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要充分利用国家发展农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尽量减轻借款人的利率负担。

(二)健全完善抵押登记制度

实行抵押登记制度,登记部门为当地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抵押登记流程为:

1.抵押人到当地镇(街道)农经部门,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鉴定申请书》(详见附件1)或《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鉴定申请书》,并对内容进行核实后签字(详见附件2)。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到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鉴定书》(详见附件3)或《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鉴定书》(详见附件4)。

3.银行机构进行贷前调查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抵押人、抵押权人持借款合同到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书》(详见附件5)。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和同意变更、注销相关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或注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大涉农信贷支持力度,创新涉农金融服务方式,完善相关政策

全市涉农银行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创新涉农金融产品,满足农户(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资金需求,同时要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地方法人银行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向上级银行争取将我市纳入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各涉农银行机构要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向县区、镇(街道)倾斜,不断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手段,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与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正确处理好有效增加专项信贷投放和防范信贷风险的关系。在符合本机构信贷制度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逐步扩大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要积极创新农民个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机构”、“公司+基地+农户”、农户自主联合等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完善土地流转市场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农经部门建立镇(街道)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要通过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进行流转,流转市场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核和确认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推动抵押贷款工作的合力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承包农户(企业)及各种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强化支农服务责任意识,引导银行机构设计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市场、流转服务平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健康发展。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土流网温馨提示:点击下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申请书、鉴定书

 

相关阅读:

2015年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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