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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政策措施(2015年发)

2016年03月16日 10:00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点击量: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5〕3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林业用地面积6.59亿亩,其中森林面积3.73亿亩,蕴藏着巨大的生产潜力和经济潜能,具备良好的发展民生林业的资源条件。充分利用林地资源、林荫空间和森林生态环境,建立以林为主,林下种植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相结合的林业复合经营模式,发展林下经济,有利于调整优化林业产业结构,拓宽农牧民和国有林场职工就业、创业与增收渠道;有利于破解林业经营周期长、见效慢难题,以短补长、长短结合,提高林地综合生产效率;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良性互动、改善生态与发展经济双赢,实现不砍树也能致富,优化国土生态利用空间;有利于实现长远得林、近期得利,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调动农牧民和社会力量投入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以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为目标,以林地和森林环境资源为基础,以提高林地利用综合效益为核心,以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为目的,突出区域特色、创新政策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服务体系,着力推动林下经济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为实现绿色增长、林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生态受保护,农牧民得实惠。在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利用商品林发展林下经济,适度合理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按照区域自然环境条件和市场需求状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选择适宜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和产品,培育区域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好、经营效益高的林下经济产业。 

3.政策扶持,多元发展。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对林下经济给予倾斜;鼓励支持社会主体参与、社会资金投入林下经济发展。 

4.创新机制,示范引导。强化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建设,强化科技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服务和引导。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7年,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示范村和示范户;重点扶持一批产业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建一批绿色有机、品质优良、品牌知名的特色林下经济产品。建立适宜不同区域生产条件、区域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的林下经济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主业突出,多业并举”的发展格局。提高林下经济产业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提高林下经济发展对农牧民增收致富的贡献率。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林下经济发展。 

各地区要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区域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林地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等情况,结合国家生态建设保护工程项目,结合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和林业产业化规划布局,结合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和扶贫开发,突出特色林下经济产品的区域发展优势,制定本地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区域布局、重点产业和发展目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尊重农牧民意愿,因地制宜、分区指导,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林下经济发展方向和模式。在区域布局上,林区及国有林场要发挥优良的生态环境和景观优势,重点发展规模化林产品采集加工、特种动物养殖、林下种植和森林旅游业;农区要发挥劳动力富足优势,重点发展集约化、高效化的林下种植、养殖业;沙区要发挥光、热充足和沙生灌木优势,重点发展特色种植、灌木根寄生菌药植物繁育业;牧区要与建设现代畜牧业相结合,重点开展林下养殖、种植业,与草原生态保护均衡发展;城镇周边要与建设城郊景观林业相结合,重点发展林下景观种植、观光采撷森林旅游休闲业。 

(二)突出发展林下特色产业。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区域土地、光、热等优势资源和绿色、有机、安全的森林生态环境,着力抓好林下经济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优势,科学确定发展种类、规模和模式,不搞盲目跟进、一哄而上。可重点发展沙果、榛子、蓝莓、山杏、文冠果、沙棘、枸杞、蒙古扁桃、山葡萄等特色经济林和肉苁蓉、锁阳、甘草等特色蒙中药材林下种植;以圈养舍饲为主要方式的猪、兔、鸡、鸭等林下养殖和利用林间环境发展鹿、野猪、貂、野鸡等特种兽禽养殖;利用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的森林景观环境和独特的森林草原文化特色,开展森林人家、农家乐、采摘园、生态疗养、森林狩猎等森林旅游休闲活动,以及林下菌、药、果、菜采集加工和畜、禽屠宰加工等森林有机食品生产。加大林下经济品牌建设,创建名牌产品、原产地登记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森林标志产品,打造“绿色品牌”、“有机品牌”,提升我区林下经济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三)建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各地区要加快培育森林食品、森林药材、森林旅游等品种优良、具备规模、特色鲜明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行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经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示范基地建设水平,建立现代林下经济产业基地。盟市要抓好2至3个连片面积大、产品加工链长、市场前景好、规模效益高的示范基地建设。旗县(市、区)要切合区域实际、突出主打产业,积极培育、建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特别是加强对示范村、示范社、示范户的培育、扶持和引导。发挥国有林场优势,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建设林下种植、养殖、采集、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生产示范和技术推广示范基地。通过典型引领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发展模式,辐射带动广大农牧民积极发展林下经济。 

(四)培育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 

各地区要积极推广和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牧户”的种养加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林下经济产业化经营体系。择优扶强,重点支持、培育一批有特色产品和品牌、有市场竞争力、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的大中型林沙产业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聚集度,反弹琵琶、逆向拉动林下经济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林下经济原料生产基地、培育优质品牌,推动龙头企业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重点扶持、指导农牧民组建一批组织有序、运行规范、产品特色明显、带动作用大的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以经纪人牵头、龙头企业带动、社会中介组织、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单位领办等方式,推动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着力促进农牧民提高发展林下经济的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产销联合、市场信息共享,达到农牧户分散生产、整体规模运作的经营效果,增强抵御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 

(五)强化科技支撑能力。 

各地区要积极搭建龙头企业、农牧民与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之间的合作平台,推进科技协作,抓好良种选育、高效栽培、无公害生产、采收加工、产品开发、储藏保鲜、病虫害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林下产业发展机制。大力引进和推广适宜林下种植、养殖、加工的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建立林下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充分发挥林业部门组织的经济林与林业产业科技支撑专家团队、林业科技特派员联盟的作用,结合“科技三下乡”活动,加强对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户和农牧民技术骨干的信息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提高农牧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水平。加强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完善产品标准与检测体系,切实保证林下经济产品的使用、食用安全。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区要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牧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投入林下经济发展,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全区各级财政要加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力度,对林业产业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林下经济优势产品集中开发,培育林下经济优势主导产品和重点生产区域,促进规模化生产。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和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林下经济技术推广和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牧业、水利、商务、科技、交通运输、扶贫等部门,要结合各地林下经济发展需求和本行业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项目予以支持。各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富民、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以及林业基本建设、技术转让、技术改造和林业产业化等资金,应紧密结合各自项目建设的政策、规划等要求,优先扶持林下经济发展。 

(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内政字〔2005〕195号)、《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和《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3〕61号)要求,切实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给予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企业申请相关扶持资金。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加工、销售林下经济产品,应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政策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生态脆弱区域、集中连片贫困区域发展林下经济,要重点予以扶持。对符合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在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支持农牧民以转包、出租、互换、抵押、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林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国有林场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按照林地生态承载能力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产业,壮大经济规模。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要求,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开发创新适合林业产业化融资的金融产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扩大林业贷款融资规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多方筹集资金。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把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纳入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范围。积极推行农牧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农牧民贷款覆盖面。支持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相结合,促进提高林下经济发展组织化程度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应适度给予重点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把林下经济纳入森林保险范围,林下种植养殖业享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农牧民和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林下经济的风险。对具备发展潜力的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林下经济,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四)强化林业监管服务。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下经济开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只允许在具备一定生态承载容量的林地上科学发展林下经济,防止过度开发利用、引发森林火灾、乱砍滥伐、毁坏林地、水土流失、损害森林生态环境等现象的发生,切实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良性互动。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采伐及毁坏林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前提下,允许经营者在林冠下或林间空地上搭建必要的临时性培植设施和养殖棚舍,严格限制使用林地范围,按林业用地管理。涉及生活和管理、贮藏、防疫、道路、庭院硬化等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发生林地性质和用途改变的生产设施用地,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林下种植应发展中蒙药材、牧草、豆科农作物等低杆植物,不得种植玉米、高粱、葵花等高秆作物。切实加强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积极为农牧民提供政策指导、林权流转、新品种选育、适用技术推广、科技咨询培训和林产品市场信息发布等快捷便利的服务,提高林下经济经营水平。制定林下经济产品生产质量标准,强化林下经济产品无公害生产和质量监管,推广生物防治措施,保障森林食品安全。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将其作为调整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促进林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发展和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考核,落实奖惩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共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各级林业部门要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科技、农牧业、林业部门要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推广应用和政策、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扶持林下种植、养殖重点项目;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部门要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水、路、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部门要将林下经济发展与产业扶贫开发有机结合;税务部门要切实把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林下经济项目,纳入税收优惠扶持范围;金融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特点,加大信贷扶持力度;新闻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发动农牧民广泛参与,营造林下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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