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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重庆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办法

2016年03月16日 15:09来源: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点击量:0

第一条 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方案评审”),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第三条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方案评审组织和行政管理。

第四条 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方案评审专家一般为5人及以上的奇数,同时可邀请市国土房管局核查人员和项目所在乡镇、村社领导、农民群众代表列席。

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会同林业、交通、水利、环保、财政等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专项审查,并出具项目专项审查意见书。专项审查作为方案评审的依据或补充。

第五条 方案评审应先踏勘现场,后召开评审会。根据实际情况不踏勘现场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区实地影像资料或图片等为方案评审创造条件。

第六条 方案评审主要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我市耕地保护及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补充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三)项目踏勘选址报告及乡镇、村社、农民群众意见;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TD/T1012-2000);

(五)《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1013-2000);

(六)《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

(八)《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规范》;

(九)工程造价信息或者物价局提供的材料价格信息;

(十)项目区现状。

第七条 方案评审的程序

(一)组织专家踏勘现场;

(二)召集评审会,民主推举专家组组长;

(三)专家组长主持评审会,宣布评审会议程序及有关事项;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编制单位介绍实施方案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

(五)实施了交通、水利等特殊单体工程或生态环境专项审查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宣读专项审查意见;

(六)专家发表审查意见;

(七)专家组长综合专家意见;

(八)组织评审复核;

(九)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八条 方案评审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一)项目合法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涉及25度以上未利用土地开发,是否对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造成破坏,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引发新的水土流失或地质灾害,是否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及村社意见等。

(二)项目合规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

(三)方案完整性。项目分析、规划、设计、预算、实施管理和现状图、规划图、单体设计图等内容及要素是否完整。

(四)方案合理性。方案是否体现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增强土地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田生产环境的目标。

1、项目分析是否深入、全面、合理、具有针对性,是否与规划设计相协调,引用数据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2、规划设计是否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布局、工程设计是否科学,工程建设标准是否达标,各大工程结构是否协调,各单项工程是否配套,是否能够解决土地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工程量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准确,预算依据是否充分,定额套用是否合理,预算结果是否准确,各大工程投资比例是否协调,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影响工程效益的前提下是否体现节约投资的原则。

4、新增耕地是否与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挂钩”,是否满足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要求;

5、图件编制是否规范,现状图是否与现状数据、项目区实地一致,规划图、单体图是否与方案一致,能否指导工程施工。

6、施工组织管理是否合理,是否明确了“六制”管理,施工组织路线是否科学,能否指导工程施工。

(五)方案规范性。方案文本、图件、表格编排是否规范,能否满足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的需要。

第九条 方案评审实行多数通过制。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审查合格为通过。未通过的项目由区县局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前提下进行评估,分别按准予调整修改、修改后重新评审或终止项目申请处理。

评审组织单位对修改后的方案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可根据需要组织原评审专家复核或自行复核。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评审的全部组织工作,包括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参评专家和组织现场考察、整理并出具评审意见书等。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天将送审资料提交参评专家。

第十一条 方案评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列支。评审未通过需重新评审的项目,评审费用由方案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区县局应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国土、财政、审计、水利、建设、农业、林业、交通等部门熟悉土地开发整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组织单位可从市、区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方案评审的参评专家学科专业应广泛。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评审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为原则,优先支持农业产业规模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和对耕地占补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审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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