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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2016年03月17日 09:42来源:绥化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坚持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管好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管理

(一)强化保护责任。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要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共同保护责任机制,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保护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传导保护责任。

(二)严格用途管控。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和审核报批农用地转用城市批次,缩小征地范围,减少耕地占用;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严格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审核与批后监管,严格禁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坚决禁止耕地“非农化”。

(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将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土地整治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等优先划入基本农田,永久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城市建设要跳出永久基本农田。

(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建设。要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和总量动态平衡制度,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要先行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严禁只占不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项目建设要实行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黑土搬家、异地安居”工程;加大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高标准生态基本农田建设和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广泛合作,开展寒地黑土生态研究、调查评价和等级评定与监测,提高耕地质量管理水平,实现数量、质量、生态三效发展。

(五)加大破坏耕地行为的查处力度。牢固树立打击就是保护的理念,强化监察网络,加大巡查力度,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破坏耕地、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行为。

二、切实加强规划、计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控。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突破规划扩大城市规模,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不得未经批准违规扩大园区面积或通过代管、托管方式变相扩大管理区域,严禁踩占红线进行各类建设,不得超规划、超计划批地、供地、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加强规划调整与协调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实施,非依法报批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规划执行期内用地结构、布局、规模的,可在耕地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经依法评估、报批实施修订;国家和省急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产业项目确实涉及规划调整的,按实际需求依法依规进行规划调整;要利用规划修订调整,进一步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和各类各业规划,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凡已建成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通过调整规划搞变通式的合法化。

(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地要结合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按照“预判需求、按量定标、一次分配、个性调节”的用地指标管理模式,严控总量,用好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向产业重点项目聚焦地区倾斜,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和农村生产生活用地实行计划单列管理;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计划供应用地。

(四)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严格执行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三、切实加强土地储备与抵押融资管理

(一)构建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各地必须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土地储备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运行机制,依法按程序有序开展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完成前期开发整理的收购储备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按规定和政策统一组织供地,经营性用地一律进入交易平台公开招拍挂出让。

(二)深化存量土地收储。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土地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切实加强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制度。征地实行货币补偿的,必须严格执行经省政府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做到同地同价;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组织,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6%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林木的补偿依法按评估价支付;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征地资金,坚决执行“先补偿、后征收”,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征地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不予支付征地补偿款;切实加强征地资金管理与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征地补偿款。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地要依照相关政策决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按照符合政策、农民自愿、应保尽保的原则,采取失地农民、村集体、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三合一”机制,多方筹措资金,组织人社、财政、国土等部门及征地的所在乡镇、村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切实做到农民利益不受损、生活有保障;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健全和规范征地程序。各地要严格履行调查、报批、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开征地信息,依法规范实施征地活动,严禁暴力征收拆迁,严禁不补偿到位先行征地,严禁不报批自行或先行征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机制,依农民申请组织听证,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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