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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

2016年03月18日 14:00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近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联合下发了《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这是甘肃省第一个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规范性文件。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我市金融机构“先行先试”,大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创造经验。

为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张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先行先试”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努力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便利条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9日

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用地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种养殖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而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为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应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以及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或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七条  抵押人是土地承包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或合法取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同意抵押、流转和处置的书面证明;

(四)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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