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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黄石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

2016年03月24日 10:41来源:黄石市国土资源部点击量:0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土地存量挖潜和综合整治取得明显进展。实施土地内涵挖潜和整治再开发战略,“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累计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750万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900万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300万亩,土地批后供应率、实际利用率明显提高。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更加完善,机制更加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基本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更加完备,市场配置、政策激励、科技应用、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等机制更加完善,建成一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示范省、模范县(市)。 

二、严格用地规模管控  

(三)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县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刚性约束,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设用地低效利用。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依据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探索编制实施重点城市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强化对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合理引导乡村建设集中布局、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围填海造地政策,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 

(四)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要求相适应,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供应,东部地区特别是优化开发的三大城市群地区要以盘活存量为主,率先压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核定各类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当增加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五)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制定促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的政策,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批次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建设用地以盘活存量为主。严格执行依法收回闲置土地或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规定,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和高效配置。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制定工业用地等各类存量用地回购和转让政策,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激励机制。 

(六)有序增加建设用地流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时同步减少原有存量建设用地,既保持建设用地总量不变又增加建设用地流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稳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流量指标,统筹保障建设用地供给。建设用地流量供应,主要用于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布局优化,推动建设用地在城镇和农村内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各地要探索创新“以补充量定新增量、以压增量倒逼存量挖潜”的建设用地流量管理办法和机制,合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七)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强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区域平均容积率,优化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促进城市紧凑发展,提高城市土地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范,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和供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统筹城市新区各功能区用地,鼓励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促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加强开发区用地功能改造,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推动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提高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优化开发利用格局   

(八)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发挥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管控作用,最大限度保护耕地、园地和河流、湖泊、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空间体系,加快构建以城市群为主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加快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合理布局。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区位调整、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完善与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与人口城镇化相匹配、与节约集约用地相挂钩的土地政策体系,促进区域、城乡用地布局优化。  

(九)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严格城市新区用地管控,除因中心城区功能过度叠加、人口密度过高或规避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确需设立城市新区的,必须以人口密度、用地产出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准,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前提。按照《城市新区设立审核办法》,严格审核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制定新区用地扩张与旧城改造相挂钩的方案,促进新旧城区联动发展。 

(十)加强产业与用地的空间协同。强化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统筹各业各类用地,重点保障与区域资源环境和发展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用地,合理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基础产业用地,引导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完善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推动特大城市中心城区部分产业向卫星城疏散,强化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现代商贸、现代服务等功能,提高城市土地产业支撑能力。 

(十一)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比例结构。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相适应,引导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合理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加大农村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整治,力争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提高到40%左右。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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