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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宁市房地产新政策:《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

2016年04月14日 10:19来源:点击量:0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我省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建立农牧民进城购房和租房财政补贴政策,让他们“挣钱顾家两不误”。

目前,西宁市房地产库存压力较大,为此,3月31日,西宁市出台《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从鼓励农牧民家庭进城购房、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等12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意见。《意见》的实施为化解省城商品房库存压力,防控西宁房地产领域的系统性风险,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鼓励农牧民家庭进城购房

《意见》中指出,“十三五”期间,西宁市将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农牧民进城购房财政补贴相关政策。搭建农牧民购房服务平台,提供咨询服务,为农牧民进城购房提供切实有效的线上线下服务。积极组织进城农牧民采取团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降低购房成本,减轻农牧民购房负担。房地产交易、地税、国税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农牧民购房交易手续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针对农牧民生活方式和习惯设计合理户型,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住房品质,提供优惠价格,增强对农牧民进城购房的吸引力。

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未来五年,西宁市将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按照《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取得4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其他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免交物业保修金;对取得3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其他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物业保修金交纳比例按40%执行;对取得2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其他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物业保修金交纳比例按60%执行。对首次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或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B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及物业保修金交纳比例严格按100%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全面执行房地产交易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各金融机构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标准,对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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