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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流转试点意见或年内推出

2013年10月23日 09:47来源:点击量:0

来源: 中国行业研究网

 近日,一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即将在18个省市开闸的消息,引发强烈反响。

 9月4日,相关文件仍在调整完善中,并未下发,正在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上周二,一位接近国土部的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国土部召集地方国土厅一把手召开了一个有关集体土地流转的内部交流会。

“交流会上,部里对集体土地流转做了基本知识、概念的简单介绍,也传达了内部文件,各地国土厅长也互相交流,”不过,针对具体传达内容,上述人士称,不便表态。

实际上,本报记者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指导意见”是2013年国土部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性改革,早在年初,就有一个副部长牵头成立的一个专门研究小组,专门组织编制。

新任国土部部长姜大明第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3年行动方案》中,“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被列入配套改革的首项。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行动方案分解落实了45项工作任务,每项工作任务均明确了牵头司局和参与单位,细化了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基础支撑。

“6月份的时候,国土部召开的厅局长视频会议上就提到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上述接近国土部的人士认为,草案已经进入到征求意见阶段,年内有望推出。

针对试点要求,上述人士透露,被要求限制在现有的土地法律框架范围内,不突破现有土地利用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流转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等,不会有太大的突破,具体的流转形式还没有最后确定。

上述试点方案也几易其稿,选择调整方向在法律框架内制定新的试点指导意见,未能形成全国层面的管理办法。

湖北、江西等多地目前都在向国土部积极争取增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市县,推进城乡同地同权进程。

不过,以浙江嘉兴、温州、海南为代表的地方土地流转试点已经先行先试。

上述接近国土部的人士透露,国土部在研究意见时,曾去了多个试点城市调研了解。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认为,集体土地流转是一个方向,在其看来,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农地流转的试点不会是“一刀切”,而是“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径,将由地方试点突破来推动土地流转的全面推开。

 9月5日-7日,第13届中国光伏大会于期间举行,该会议由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联合主办。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环、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主任王仲颖、德国能源署官员,以及光伏行业龙头企业汉能、英利等将出席,共同阐述光伏现状和未来发展。

在大会开幕前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拟定的《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金融服务意见》将于近期下发。本网8月中旬报道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支持将扩大到自然人》一文曾透露,接近能源局人士表示,该政策已走完会签程序,发布在即。

具体来看,金融支持新规的亮点在将支持范围扩大到电力企业、分布式发电项目和自然人,信贷规模可低至5-50万元。一旦实施,个人发展分布式光伏的融资渠道得到保障,而不久前出台的光伏电价补贴政策则从价格上确保了个人或企业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经济性。

国务院8月30日下发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规定,光伏发电度电补贴0.42元,高于此前0.35元/度的市场预期。一位风电行业研究员告诉记者,在这个价格下分布式光伏的收益率能达到10%左右,同时也能缩短投资回报周期。以一个装机容量5MW的光伏电站为例,总投资大约1.5亿元,年上网电量约7400MWh,按度电补贴0.42元的标准计算,6年左右就能收回成本,比预期的10年周期大大缩短。

今年以来,光伏产业经历产能过剩、产业链企业资金链断裂、欧盟双反等行业负面事件之后,产业链大面积停工,上半年仅完成3GW不到的目标,远低于全年10GW计划。不过在此之后,随着向欧盟出口的最低限价确定,欧盟取消针对出口企业的惩罚性关税,行业便进入触底反弹阶段,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行业扶持政策,企业陆续开工,其中分布式光伏的大力发展和电站建设成为两大亮点。具体到上市公司,逆变器龙头阳光电源毛利率有望上升,航电机电全面转型电站开发,近400MW的装机容量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逐步趋于成熟。

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同时,这既是银行业善待消费者的职责义务所在,也是确保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维护公众信心的内在要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此前,我国并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由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存在法律缺失影响了工作的有效性。因此,整个银行业和社会公众对于出台制度性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都十分期待。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世界各国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纷纷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有效的保护。从国内来看,随着金融创新活动日新月异,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化、专业化趋势,由信息不对称等引致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为此,银监会本着监管为民的思想,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开始着手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此后,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银监会又通过组织召开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和官方网站公开征询的方式,就《指引》征求各方意见,在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完成了《指引》的制定工作。

《指引》分为5个章节,共计43条,涵盖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和监管部门作用的描述。其中,《指引》第二章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第三章提出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第四章规定了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特别是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总体来看,《指引》充分体现了“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则,解决了广大银行业消费者十分关切的权益保护规制缺失问题,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是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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