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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

2016年05月06日 16:01来源:安徽省政府网点击量:0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5〕2769号)精神,大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切实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2016年,全省实施已录入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8.3万贫困人口的搬迁任务;“十三五”期间,力争更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完成搬迁,确保搬迁对象稳定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与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重点工作

(一)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方,以及居住过于分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难度大的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农户,由各市、县(市、区)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各项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二)安置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贫困人口分布及搬迁对象意愿,结合新型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在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依托乡村旅游区适度集中安置等。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插花安置;引导搬迁群众通过进城务工、投靠亲友等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等。

(三)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住房建设。根据搬迁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统一规划建设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必要的附属设施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满足搬迁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补助标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全省统一制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并及时公告,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所需建房资金,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统筹相关资源予以解决。

(四)产业发展。根据安置区资源禀赋、环境承载情况,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大力实施产业脱贫、就业脱贫等脱贫攻坚工程。优先安排搬迁贫困户开展适应性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拓宽搬迁对象增收渠道。支持搬迁安置区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

(五)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通过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加强水利配套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方式,实施迁出区基本农田改造。深入开展迁出区宅基地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迁出区生态修复,与退耕还林还湿、天然林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相结合,确保迁出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林草植被覆盖度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建设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解决。一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二是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政府向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四是由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各县(市、区)要统筹地方财力,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投入力度。

(二)创新融资方式。采取政府购买市场服务的形式,省政府确定由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子公司“安徽省易安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省级投融资主体,作为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和信贷资金承贷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各县(市、区)根据情况确定一家项目实施主体,通过与“安徽省易安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获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贷款期限由相关金融机构与承贷主体根据还贷能力、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市、县政府统筹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支持投融资主体还贷。

(三)强化政策支持。

财政和投融资政策。加大中央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调整地方债务结构,向易地扶贫搬迁倾斜。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搬迁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贷款。

土地政策。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需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市(县)倾斜。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土地整治项目新增的土地,优先保证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建设及生产用地需要。

(四)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扶贫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国开行安徽省分行、省投资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省级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配套政策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制定、年度资金计划下达、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

(五)明确部门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规划编制、政策衔接、县级方案备案汇总、任务下达、考核评估等工作,统筹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提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债券。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债务支持政策和中央财政易地扶贫搬迁低成本长期贷款贴息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专项建设债券与地方政府债务的衔接工作,一并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金融机构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信贷资金筹措方案,并做好服务。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编制本系统内融资方案,及时制定出台信贷资金管理具体办法,落实相关县(市、区)所需信贷资金,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备。

(六)落实市县责任。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市、县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做好市域内易地扶贫搬迁的上下衔接、域内协调、责任落实、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指导相关实施主体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督促其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推进项目实施,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整治,落实各项后续扶持政策。做好搬迁对象思想政治工作,调动贫困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加强资金监管。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加强对投融资主体的监管,严格规范贷款行为,防范其经营性风险形成政府债务风险。对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注入的项目资本金及长期贷款、贷款贴息资金等建立台帐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杜绝资金挪用行为。各相关金融机构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

(八)强化考核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采取重点地区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专项联合督查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考核的重要内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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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补助资金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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