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高铁和新修高速公路,需要在农村征地。而农民因此抢时间突击种植作物以期获得补偿。那么农村征地公告发布以后的“抢种”行为能获得补偿吗?
具体案例:
某市政府因建设高速公路,需要征地,就对该市某村发布了征地公告,其中载明征地的补偿标准为10.2万元/亩,全部采用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该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该村有个村民陆某,在该村承包了5亩土地,恰好在此次征地的范围,其承包的土地上已经种植苹果树、柿子树和其他苗木总计两千七百余棵。陆某有个弟弟,现在落户在城镇以后,做起了买卖,很有经济头脑的他,听说哥哥的村里面正在征地,就花钱购买了价值10万元共计17000棵的苗木,找到哥哥说明了原由,兄弟二人经过协商确定,将弟弟这17000棵苗木种在哥哥地里面,待征地开始以后,拿到的补偿款,兄弟俩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农村征地公告发布以后的“抢种”行为,能获得补偿吗?
详细解答:
在农村展开征地活动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抢种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的,也是严重扰乱征地秩序的行为,依据国土资源部曾经发布的指导意见,本案中陆氏兄弟的这种抢种行为,是无法获得任何补偿的。
相关法律: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