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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5月13日 10:52来源:点击量:0

一、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发展,依照市有关土地出让金管理和园区工业投入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作为政府财政收入,原则上不得返还给征地单位。 

第二条 市返还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实行归口管理,由镇财政统一拨付给园区,园区根据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返还对象的税源注册地必须在仙女镇范围。 

第四条 园区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返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园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返还 

第五条 对于投资强度、注册资本、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予返还(协议另行规定除外)。 

第六条 对于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到帐36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园区调控比例为30 %,其中20%根据企业在三年期间的开票和税收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根据江发(2011)15号文件精神:;10%作为园区统筹收入。

三、附则

第七条 三产、建筑、流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原则上不予返还(协议另行规定除外)。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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