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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易地扶贫:2016河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意见

2016年05月16日 09:36来源:河南省扶贫办点击量:0

河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意见

(豫发改代赈〔2015〕1550号  2015年12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移民搬迁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以及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重要批示与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我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促进贫困地区群众更好更快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产业就业等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金融、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搬迁对象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地资源特点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把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搬迁安置方式,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3.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4.创新机制,精确扶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行政村或自然村整体迁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原则,由县级政府整合各类资金资源,集中用于搬迁安置地建设,确保扶贫搬迁工程的配套投入,确保贫困群众多受益。

5.省负总责,分级落实。省有关部门主要做好项目规划、方案编制、任务分解、资金投放、项目下达、检查考核等方面工作。市、县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

用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国家确定的我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省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县、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产业集聚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市、县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县内安置,本县内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一般不跨市安置。

三、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三)补助标准

考虑到不同区域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为进一步体现扶贫政策的精准性,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重点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主要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

通过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市、县根据当地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本金等已明确的资金渠道合理测算人均贷款需求。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确定后,省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及时制订并公告本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并统筹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状况、建设成本等因素,制订省域内差异化补助标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户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

四、资金筹措渠道

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260亿元,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两项合计力争达到43亿元;二是通过调整省级政府债务结构,由省级政府向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60亿元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20亿元项目资本金。剩余约137亿元缺口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

五、信贷资金运作

(一)信贷资金来源

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中央统一明确的利率、期限发放政策性贷款,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省级财政对贷款给予10%的贴息。2015-2016年暂按照90亿元贷款需求测算,实际规模将依据我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安排。

(二)承贷主体

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设立独立子公司-河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政策性贷款。该承贷主体也是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

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市场化运作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对应承接省级投融资主体转借转贷的项目资本金和信贷资金,并推动项目实施。

(三)贷款期限

由相关金融机构与承贷主体根据还贷能力、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确定贷款利率。

(五)贷款用途

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

(六)还贷来源

省级投融资主体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融资贷款转贷市、县资金,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统借统还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融资的专项建设债券和长期贷款,转借转贷到市、县的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以后年度相关涉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和本级可用财力偿还。

(七)转借转贷费用

为确保省级投融资主体正常运转,按转贷、转借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市、县项目实施主体收取手续费、管理费。

六、政策保障

(一)财政和投资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易地扶贫搬迁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金融政策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贷资金筹措方案,指导信贷资金及时衔接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三)土地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市、县倾斜。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列入国家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职责分工

按照“省负总责,分级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一)省级部门主要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全省规划编制、配套政策制定、搬迁对象确定、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制订、资金筹措及下达、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侧重负责省级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上报与下达等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搬迁对象确定,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并侧重负责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制订、检查指导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融资主体运作、筹资方案及资金监管措施制定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做好建设用地安排等工作。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信贷资金筹措方案,指导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对接易地扶贫搬迁金融需求,加强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合作。每年按计划、按进度发放长期贷款,并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

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做好用水指标调整、安置区规划布局等工作。

(二)市、县主要任务

市、县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并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筹措落实省级投融资主体转借转贷资金的还款来源。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编制及上报、筹措资金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监督考核

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加强贷款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重点区域的考核全覆盖。

(一)主管部门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年度检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项目管理与实施、资金监管与使用、任务完成、搬迁对象脱贫销号、后续配套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二)加强贷款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要严格落实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政策,并认真按照总行制定的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

(三)委托第三方评估

省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市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

九、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抓紧编制实施方案、2016年实施计划和“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指导所属县级政府编制县级“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2016年实施计划,于12月28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备案。市、县级实施方案应包括搬迁规模及分布、安置方式、建设任务、投资来源、承贷主体、承贷规模、还贷期限及来源、政策保障、资金监管措施等内容;2016年实施计划应包括当年搬迁规模及分布、建设任务和投资来源、承贷规模等内容。

结合《实施意见》中有关新政策、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谋划。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坚持产业、土地、新农村、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五规合一”,做好与新型城镇化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十三五”扶贫开发规划等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的衔接,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安置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编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指导所属县级政府编制县级“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并汇总后于2016年1月5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阶段:优化调整省级实施方案,筹集低成本长期信贷资金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指导下,优化调整省级实施方案,确定“十三五”期间各年度搬迁任务、承贷规模等。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根据省级实施方案中的承贷规模指导相关金融机构筹措信贷资金,并向承贷主体发放贷款,省财政足额落实省级承担的贷款贴息资金。省通过举借地方政府债务、承接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并承接相关金融机构贷款。以上工作力争于2016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会同财政厅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资金,明确2016年建设任务,分配相关资金,落实配套政策,对市、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级政府指导相关实施主体统筹使用各类资金,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市、县政府做好户籍、社保、宅基地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落实各项后续扶持措施。

第四阶段:检查考核实施情况并验收销号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分年度、阶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销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对相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融资模式评估工作。市县做好贷款偿还相关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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