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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6至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16年05月16日 10:31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16至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群众自筹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整村重点改造和分散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6至2018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任务共4500户,年均1500户,除以下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任务外,剩余任务根据各乡镇及新市农场实际情况统筹分配。2016至2018建档立卡贫困户住危房户改造任务为3142户,具体如下:

2016至2018建档立卡贫困户住危房户改造任务

序号

乡镇名称

建档立卡危房户(乡镇报送)

2016年改造

任务数

(户)

2017年改造

任务数

(户)

2018年改造

任务数

(户)

合计

(户)

C级危房

(户)

D级危房

(户)

1

营根镇

514

514

0

200

160

154

2

湾岭镇

555

116

439

220

170

165

3

黎母山镇

634

506

128

240

200

194

4

中平镇

181

172

9

74

55

52

5

和平镇

105

105

0

40

35

30

6

长征镇

282

220

62

110

90

82

7

红毛镇

290

0

290

110

90

90

8

什运乡

148

79

69

60

50

38

9

上安乡

301

167

134

115

100

86

10

吊罗山乡

132

131

1

51

45

36

11

合计

3142

2010

1132

1220

995

927

 

(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在具体实施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任务指标和补助金额优先保证住房最危险和生活条件最差的“两最”农户,特别是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保证受地质灾害威胁和扶贫移民整体搬迁村中的困难户;保证建设“富美乡村”村庄整村推进项目及“旅游村庄”改造农户(特别是安排海榆中线附近村庄)。

3、安全经济、美观适用。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防风抗震、节能环保的住房。

4、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5、科学规划、节约用地。新建的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及农房设计要求,完善农房规划报建手续,优先安排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6、管控风貌、打造特色。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风貌管控,制定印发统一建筑风貌图集,提高补助标准,引导农民科学建设,充分结合美丽乡村、富美乡村等建设理念,打造一批具有黎苗特色风貌的村庄。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一般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原则上安排进敬老院集中供养,确需危房改造的由乡镇政府、农场负责建设。

县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补助标准

(1)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一类: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6万元(其中地方财政补助4.5万元,上级资金补助1.5万元);

第二类:修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1.5万元。

(2)一般贫困户

第一类:富美乡村、旅游村庄、整村推进或省美丽乡村示范点的危房改造,必须按统一样式改造。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4万元(其中地方财政补助2.5万元,上级资金补助1.5万元);修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1万元;

第二类:按统一样式改造。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4万元(其中地方财政补助2.5万元,上级资金补助1.5万元);修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1万元;

第三类:一般改造户。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1.5万元;修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0.6万元。

以上各类补助标准为我县对农村危房改造进行补助的最高标准,包含我县其他部门补助资金。

四、资金筹集和资金发放

(一)资金筹集

2016至2018年,我县计划安排危房改造财政资金共16129万元(以正式资金安排计划文件为准),由中央补助资金3375万元(平均每户7500元)、省财政补助资金3375万元(平均每户7500元)和县财政补助资金9379万元组成,其中补贴到农户的资金为15239万元,其他工作经费为890万元。各年度资金安排具体如下:

1、2016年计划安排财政资金5307.5万元(以正式资金安排计划文件为准),由中央资金1125万元、省财政补助资金1125万元和县财政补助资金3057.5万元组成,其中补贴到农户的资金为4997.5万元,其他工作经费310万元(包括设计费70万元、监理费30万元、各乡镇工作经费50万元、县危改办工作经费20万元、农民工匠培训费120万元和奖励补贴费用20万元)。

2、2017年计划安排财政资金5422.5万元(以正式资金安排计划文件为准),由中央资金1125万元、省财政补助资金1125万元和县财政补助资金3172.5万元组成,其中补贴到农户的资金为5132.5万元,其他工作经费290万元(包括设计费50万元、监理费30万元、各乡镇工作经费50万元、县危改办工作经费20万元、农民工匠培训费120万元和奖励补贴费用20万元)。

3、2018年计划安排财政资金5399万元(以正式资金安排计划文件为准),由中央资金1125万元、省财政补助资金1125万元和县财政补助资金3149万元组成,其中补贴到农户的资金为5109万元,其他工作经费290万元(包括设计费50万元、监理费30万元、各乡镇工作经费50万元、县危改办工作经费20万元、农民工匠培训费120万元和奖励补贴费用20万元)。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企业为危房改造农户办理小额贷款。

(二)资金发放

县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补助对象。各乡镇按农户建房基本情况填写《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审批表》(详见附件3),经县危改办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县政府报批,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项目完成进度向县财政局报送书面请款报告和“一卡通”发放申请明细表,由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重建(新建)房屋的住户,属原地建设的,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属异地建设的,工程验收合格,且拆旧到位的,一次性付清,否则不予补助(无房贫困户和分户建设的贫困户除外)。

修缮加固房屋的住户,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改造户委托乡镇政府(农场)代建或因资金缺乏无法启动改造的,为更好的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改造户应与乡镇政府(农场)签订协议(详见附件10),同意由乡镇政府(农场)代为管理“一卡通”,同时乡镇政府或农场向县危改办申请提前发放补助资金,并根据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补助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改造费用的,改造户应及时向“一卡通”内补足缺额款项。

五、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户危房经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的要拆除重建,属于局部危房C级的要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坚持农户自建为主,对自建有困难的并有代建意愿的农户,由乡镇政府组织建设。坚持原地重建为主,确需异地新建的,应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选址审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否则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二)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做到两圈梁一构造柱;同时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且不超过2层,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

整村改造的示范村庄必须编制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通过后实施建设。

(三)质量要求

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农村自建房的报建审批,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对质量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强制限期整改,同时加大对本地建筑工匠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危房改造技术。

六、操作程序

(一)农户申请

乡镇政府负责发动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

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情况由乡镇政府拍照存档。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3),贫困户和无房户还需填写《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4)、《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登记表》(详见附件5),报给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核

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天。

(四)县审批公示

县危改办收到乡镇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危房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村小组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住房情况等。农户危房改造开工前,乡镇(农场)要与农户签订改造协议(详见附件10)。

为节省时间,减少工作量,县危改办也可会同各乡镇(农场)一并完成审核和审批程序。

七、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和任务分解阶段

每年4月底前,各乡镇完成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户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的住房、家庭人口和经济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广泛发动群众,基本确定改造数量,特别是整村改造的试点村庄名称和改造数量,报县危改办。县政府于5月底前完成审批,将最终任务下达各乡镇。

(二)危房鉴定和组织实施阶段

6月初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乡镇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对拟改造农村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海南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详见附件6),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各乡镇、村委会应派人协助,积极配合,6月底前做好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

各乡镇危房鉴定和改造对象确定工作的同时,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成熟一户改造一户,成熟一批改造一批。

(三)检查验收阶段

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工后,先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和工作总结。10月底,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组织县发改、财政、旅游、民政、残联、扶贫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填写《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验收表》(详见附件9),并按《2015年琼中县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考核评价表》(详见附件11)进行考评。

(四)设置标牌阶段

乡镇政府(农场)按县统一样式制作“危房改造户”标牌,新建、维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乡镇政府(农场)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标识牌尺寸为25cm×10cm,材料为铁质烤漆板,蓝底白字。标牌含改造户姓名、编号、改造年度、改造面积等信息。

八、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抓好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安排、项目规划选址、质量监管。

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农村危房等级鉴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工程验收。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住建、民政、残联、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

县残联会: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落实。

县审计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和产业发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和新市农场党委:是所在乡(镇)、农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单位,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危房改造设计图纸要有地方特色,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倒排工期,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规划报建和风貌管控

为引导农村居民科学建房,加强农村风貌管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自2016年起,我县所有重建(新建)危房改造必须进行规划报建,否则不予发放补助。规划报建程序根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房报建管理办法》实施,改造户根据规定依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施工任务通知书》,并通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到工地现场放线定位,核验合格后方可施工。改造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改造户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为加快危房改造实施进度,村委会、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乡镇国土所等部门,应尽快在规定期限内为改造户办理相关手续,除国家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减免。改造户无法自行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由乡镇政府(农场)安排专人协助办理。

改造户规划报建所需图纸由各乡镇(农场)统一协调县建筑设计室绘制,费用由县危改办承担。

(三)加强农民工匠培训

为鼓励我县农民从事建筑行业,帮助农民增收,同时加强我县农民建筑工匠资格管理,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庄规划的实施,提高危房改造等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就业局组织,各乡镇(农场)配合,在2016至2018年三年期间,每年完成1000名农民工匠的培训并颁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我县持有《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组成的施工队伍承建。

(四)加强改造户信息档案管理

各乡镇、农场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同时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改造户的改造进度,填写和完善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装钉成册。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2)、《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附件3)、《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附件4)或《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附件5)、《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附件6)、《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档案信息表》(附件8)、农户申请书、农户(夫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证复印件、三级公示、协议、危房改造前、中、后对比照片,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规划报建许可等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档案资料的相关内容及时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的电子化管理,确保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各乡镇每月25日前将危房改造相关月度建设进度情况报表(详见附件7)报县危改办,由县危改办汇总后将建设进度等有关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县危改办要做好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政府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使农村危房改造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县广播电视台、《今日琼中》要及时宣传报道我县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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