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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2016年05月18日 15:24来源:点击量:0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那么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安置补偿协议-摄图网

具体例子:

家住某市郊区的刘先生,今年67岁,因当年一起入室抢劫案中其妻子被犯罪嫌疑人杀害,而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经医院鉴定为间歇性精神病,至今仍在家服药治疗,与其子相依为命。2011年5月,该市政府决定将刘先生所居住的房屋进行征收,在无其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便与刘先生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与其同住的儿子出差回来后,发现了父亲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之事,便详细阅读了协议中的内容,发现安置补偿的内容与该房屋的现实价值差距非常大,便找到房屋征收部门理论此事,要求给个说法,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先生的儿子代表其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后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刘先生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详细解答: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我国法律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的刘先生经过法院的司法鉴定程序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缔约的过程中,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想使其生效,就必须满足让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特殊要件,本案中刘先生的儿子,显然没有对该合同进行追认,因此该合同也就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附: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18周岁以上。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18周岁以上,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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