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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年05月24日 11:32来源:兴安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物权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4〕96号)为指导,根据国务院部署,中央编办和国土资源部安排要求,推进土地、房屋、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作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不动产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由单独一个机构负责土地、房屋、耕地、林地、草原(草地)、水域(滩涂)等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使用统一的登记簿册、证书进行登记,统一规范记载不动产归属和权力内容。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所有不动产信息统一建设在一个共享应用基础信息平台上,有效监管查询,做到基本信息公开、隐私信息保密,维护交易安全。

(二)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以组建统一的、隶属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尽快形成自上而下、有效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三)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平衡过渡有效衔接原则。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务,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三、工作步骤

(一)根据自治区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的要求,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能整合,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能部门及职责内容。

(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4日以《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兴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兴政办〔2015〕38号)文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成员、总召集人、召集人及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要求等。

(三)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落实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由县政府指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草拟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置方案,报县编委研究审定,在2015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及机构设置工作。

(四)做好工作衔接,设立统一登记窗口,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证书的颁发。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统一指导下,10月中旬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流程制定、登记资料的整理移交、系统对接等工作。在10月底前设立统一窗口,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11月份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颁发统一证书。

(五)2016年,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测试和运行工作,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六)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将不动产登记业务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中,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等部门互通、上下联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主动作为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要积极主动,发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效运行创造良好基础。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涉及部门多、整合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采取措施,协同推进,切实解决,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完善制度,健全体系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原有的各种产权登记制度,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特点,着重解决一个规定管住所有种类不动产登记问题,抓紧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以严谨、高效的制度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

(四)编制预算,保障经费

调查了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经费投入,结合县情实际,编制合理的工作经费预算方案,财政部门要将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根据工作进展,切实做到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各项经费落实,保障工作顺利有效运行。

(五)加强培训,提升能力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标准等,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登记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做到不动产登记依据、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成果标准的规范和统一。

(六)增强导向,广泛宣传

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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