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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2016年05月26日 09:56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点击量:0

内政办发〔2016〕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创新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加快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精准扶贫。以建档立卡的贫困嘎查村、贫困户为基本扶持对象,推动社会扶贫资源动员规范化、配置精准化和使用专业化,做到资金使用精准,项目安排精准,帮扶措施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坚持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帮扶措施,形成扶贫济困的强大合力。

坚持群众参与。充分尊重帮扶双方意愿,促进交流互动,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的积极性。

三、参与主体的主要任务

(一)扎实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定点扶贫。

积极联络协调2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单位,针对定点帮扶贫困旗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现实需求,组织干部到旗县(市、区)挂任职和到贫困嘎查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帮助制定帮扶工作规划,推进定点扶贫旗县(市、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二)深化对口帮扶工作。

深化北京市16个区县对口帮扶我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对口帮扶兴安盟工作,建立协作双方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层层结对、行业部门对口帮扶。把对口帮扶工作与解决现有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目标有效衔接,帮扶工作下沉到村到户,努力做到规划到村到户、项目到村到户、干部到村到户。扩大区域合作,推动双方资源、产业、技术人才等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加强企业协作,动员有实力的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开拓市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通过组织社会帮扶、加强人才支持、合作办学、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使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三)深入推进自治区级领导联系贫困旗县(市、区)工作。

以富民强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推进自治区级领导联系贫困旗县(市、区)工作。围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特色产业、村容村貌、生态环境、基层组织建设“六项任务”,以贫困旗县(市、区)为单位,由自治区级领导牵头,组织自治区各相关帮扶单位点面结合,帮助解决制约贫困旗县(市、区)长远发展重大问题,促进贫困旗县(市、区)整体发展,将联系工作下沉到村到户,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四)强化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和驻村帮扶工作。

继续抓好自治区171个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兴安盟105个贫困嘎查村、乌兰察布市66个贫困嘎查村,自治区22个部门区域帮扶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区15个部门帮扶额尔古纳市俄罗斯族聚居区工作。因地制宜,围绕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上下功夫。充分发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统筹安排的自治区2834个贫困嘎查村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围绕增收产业、危房改造、劳动力素质提高三项重点工作和“十个全覆盖”重点工程,逐村逐户落实“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的具体帮扶措施。

(五)强化军队和武警部队扶贫。

驻自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要本着“就地就近、积极主动、量力而行、有所作为”的原则,通过结对扶贫、基础设施扶贫、产业扶贫、培训扶贫、文化医疗扶贫、助学兴教扶贫等方式,解决贫困群众的困难。

(六)动员鼓励商会、企业参与扶贫。

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及举办投资贸易洽谈会、开展“光彩行”等活动,动员和鼓励自治区及海内外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推广技术、发展贸易、捐资助贫,将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激活内生动力、推动扶贫开发。按照“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自治区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优势和影响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对我区重点旗县(市、区)对口帮扶全覆盖,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七)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投身扶贫。

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手段,对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鼓励其参与社会扶贫资源配置和使用等环节,加快推进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支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继续发挥“光彩事业”、“母亲水窖”、“幸福工程”、“智力支边”、“母亲健康快车”、“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春蕾计划”、“爱心包裹”、“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聚集,不断打造针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等扶贫公益新品牌。

(八)广泛动员其他力量和个人参与扶贫。

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台联等单位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和各领域人士,通过爱心捐赠、结对帮扶和公益消费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建立扶贫志愿者组织,构建贫困地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建设社会扶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贫困嘎查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基础信息和需求信息,建立精准化社会扶贫资源配置机制,促进扶贫需求信息与社会各界扶贫资源、帮扶意愿有效对接,推进扶贫资源供给、需求等信息互联共享。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组织和支持各类志愿者参与扶贫调研、支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创业引领、资源开发等扶贫活动。鼓励和支持在贫困乡、村开展电子商务扶贫、旅游扶贫。

四、政策支持

(一)支持区内外、海内外各类社会力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

积极吸引劳动密集型、资源开发型企业到贫困地区建设地区总部和分厂及进行加工配套,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1.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农企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现代农牧业、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等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

2.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等项目建设。

社会力量投资或参与兴办的农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享受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从各金融机构贷款享受特色农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3.支持创办特色加工制造业和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依托贫困地区比较优势和企业自身优势,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兴办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初级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生产服务型产业;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创办发展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吸收带动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的特色加工制造业;结合产业开发,发展观光旅游、休闲旅游等县域产业支撑项目,为当地群众创造就业机会;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镇直销网点,帮助农副产品直接进入大中城市和大型超市。

(二)土地政策支持。

企业在扶贫开发产业项目中需要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在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上给予倾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不受上限限制,并在办理审批手续上给予支持。企业对移民搬迁旧村宅基地进行复垦的,优先列入本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企业通过土地复垦置换出的土地指标,在满足移民搬迁新村用地后,结余指标可用于企业产业扶贫开发项目用地及法律、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建设用地。

(三)财税政策支持。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增收的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金融保险服务支持。

鼓励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牧区市场需求变化,优化发展战略,加快对农村牧区发展的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实效。积极实施金融扶贫工程,推动扶贫产业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集体企业、农牧民合作经济全面发展。创新贷款模式,鼓励开展大型农牧机具、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活畜等生产资料抵(质)押贷款业务和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农牧业保险险种,开发适合扶贫产业发展的特色农牧业保险、扶贫小额保险等险种。积极探索发展涉农信贷保证保险,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支持探索建立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培育发展产业扶贫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融资再担保公司。

(五)人才政策支持。

企业到贫困地区招收农村牧区劳动力并开展岗前培训的,列入年度扶持就业促进计划,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公职人员为贫困地区提供产业扶贫开发所需技术和管理服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从事创业扶贫开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帮扶责任。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统筹推进全区社会扶贫工作。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协调动员,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推进各项工作。自治区扶贫办要加强对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扎实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牧业、科技、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细化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支持政策措施。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驻村帮扶干部和第一书记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宣传部门要做好社会扶贫先进事迹、典型人物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社会扶贫工作,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要求的社会扶贫工作方案,加强与各参与扶贫工作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扎实做好本地区社会扶贫工作。

(二)创新机制,建立激励体系。

各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要在发挥已有扶贫项目、品牌社会扶贫作用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与拓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及民营企业重在合作、合资、参股,积极参与贫困地区资源开发、产品加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实现互惠互利、共建双赢。充分利用“10?17”全国扶贫日平台,精心谋划各类社会扶贫系列活动,创新社会参与方式,使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爱心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通过对参与社会扶贫的主体进行表彰,让积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在尊重其意愿前提下可给予项目冠名等激励措施。关心驻村帮扶干部和第一书记的工作和生活,对表现优秀的同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三)提高服务,加强监督考核。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搭建社会参与平台,提高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协调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社会扶贫工作信息统计、考核评价和通报制度。建立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扶贫监测评估体系。制定社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和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办法。完善社会扶贫项目招投标制、社会组织征信、第三方评估、审计等相关制度,推动参与扶贫的社会组织增强透明度、提升公信力、扩大影响力。开发贫困地区人力资源,提高农村牧区致富带头人和贫困群众的创业就业能力。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把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和外部帮扶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要把扶贫开发纳入基本区情教育范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社会扶贫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强舆论引导,统筹推进社会扶贫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工作,让投身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在报纸上有名、广播里有声、电视里有影、网络上有点赞。通过聘请扶贫宣传大使、评选最美扶贫人物、最美驻村干部、推出扶贫公益广告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扶贫的热情,汇全区之力、聚各方之财、集全民之智,营造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浓厚社会氛围。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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