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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

2016年06月08日 13:58来源:佳木斯农业局点击量:0

为贯彻黑龙江省政府“十项重点农业工作会议”部署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精神,为更好推动佳木斯乃至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以下是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

第一条、严禁改变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第二条、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第三条、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律规定办理后,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四条、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第六条、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第七条、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第九条、对二轮土地承包地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第十条、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的有效解决办法和途径,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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