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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省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全文)

2016年06月13日 15:39来源:巴东县扶贫办点击量:0

为推进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9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地区〔2015〕796号)和恩施州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恩施州发改地区〔201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抢抓中央新一轮扶贫开发机遇,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搬迁为手段,以脱贫为目的,以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搬迁脱贫为主攻方向,坚持“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安居与乐业并重,搬迁与脱贫同步,加大政府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完善后续扶持,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把握对象识别、易地建房、建新拆旧、配套保障、就业发展、退出销号六个关键环节,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乡镇的主导作用和搬迁户的主体作用,引导贫困群众自觉主动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努力建设新家园,尽快实现自我发展脱贫致富。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2.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同步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推进农民生活方式、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市民化,有效提升城镇化水平。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依托成熟景区、乡村旅游景点、工业园区布局安置区,实现产业发展和扶贫搬迁互融互促、协调推进。综合考虑水土资源、产业发展潜力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实施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安置方式,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

4.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以有搬迁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努力做到应搬尽搬。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对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5.绿色发展,改善生态。把易地扶贫搬迁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坚持建新房拆旧房,对腾退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加大迁出区和安置区生态建设与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2016—2017年,对有搬迁意愿且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统筹安排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

二、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是:

——生存环境差、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交通、水利、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国家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及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大中型水库库区缺乏生产生活资料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上述搬迁对象需在进一步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回头看”工作的基础上,聚焦聚焦再聚焦,经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本村群众评议、审核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锁定。

三、安置方式

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就近就地,适度规模,实行“五靠近”(靠近中心村、靠近集镇、靠近生态旅游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城区)。也可以通过分散建房安置、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等,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需求。集中安置规模原则上达到20户以上。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均实行“交钥匙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质量安全监管、统一分配。

(一)集中安置。

——依托中心村、乡村旅游区集中安置。将搬迁对象安置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公共服务较为完善、水土资源承载能力满足安置条件的中心村、旅游重点村和旅游景区附近,引导周边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旅游等产业。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或“一宅一户”的方式安置。

——依托行政村和自然村集中安置。将搬迁对象就近安置在产业形成一定规模,沿国道、省道、县道的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公共服务能力较为完善的行政村、自然村,既靠近生产资料便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方便贫困户在合作经济组织务工。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或“一宅一户”的方式安置。

——依托县城、工业园、乡镇集镇集中安置。引导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到县城、工业园区、乡集镇建设集中安置区进行安置,转变就业方式,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劳动力脱贫致富。建设在县城、工业园、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集中安置区原则上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模式,特殊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保”集中安置。属农村“五保”对象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安排到福利院或建设农村公租房集中安置。

(二)分散安置。

——分散建房安置。由乡镇统筹,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安置地建房安置。

——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依托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引导搬迁对象采取购买产权明晰、安全实用、水电路配套条件

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屋,并流转相应耕地、山林等资源进行安置。流转耕地人均不少于1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协助搬迁户办理相关手续。严禁购买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

——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安置。采购价格由相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严格控制在搬迁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内。严格控制贫困户向他人借款购房,严禁向商业银行贷款购房。严禁购买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

四、建设内容与标准

(一)住房建设。

1.建房标准。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保障房,住房设计、建设要经济、安全、实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建房标准。

2.建设面积和户型。严格执行国家五部委规定,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按照50、75、100、125平方米4种户型进行建设。户型要精准对应到户,至少一个乡或村要统一一个房型设计。单人户建设公租房,以集中居住为主,分散居住者建设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对于暂时因条件限制只能建一层但有后续建房需要的,可以适当提高地基等级,为将来加层预留空间,但在未验收销号、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3.奖励政策。建新必须拆旧,旧房拆除的按人均0.2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对于进城、进镇购房及进村插花购房安置的,其购房补助如下:

(1)补助面积

严格执行国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按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进行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25平方米)。

(2)补助标准

①在县城区、野三关集镇购买产权明晰的合法商品房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进行补助。

②在溪丘湾乡集镇购买产权明晰的合法商品房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1100元进行补助。

③在其他乡集镇购买产权明晰的合法商品房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助。

④购买农村空置房安置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进行补助。

(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点红线范围内征地、场平以及配套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项目审批程序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配套建设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按项目审批程序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四)后续帮扶脱贫。

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资产收益和社保兜底等帮扶脱贫。每个集中安置点应重点突出一个以上脱贫项目类型。所需资金按项目审批程序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五)搬迁安置区的建设方案、资金规模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定。

各乡镇安置区建设资金总规模按户均18万元的上限把控,预留部分资金全县统筹解决相关后续问题。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自筹资金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搬迁时缴入相关账户,作为搬迁资金来源之一。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但房屋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

五、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

国有土地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5年内不能进行交易;集体土地安置的,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拓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源,允许地方政府购买存量保障房和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安置搬迁群众。提倡与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切实落实减免相关税费政策,采取政府主导代建企业微利建设等措施降低建房成本。

(二)土地政策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求,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计划单列。

2.所有搬迁户必须建新房拆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贫困户新房产权办理与拆除旧房挂钩,搬进新房后允许有过渡期,但不超过1年。搬迁腾退的原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间隙地(未记入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户场坝、自留地等)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组织复垦。

3.集中安置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三)其他农户搬迁政策。

对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并集中安置的其他农户,可享受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乡镇要参照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对象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同步搬迁人口,合理确定搬迁规模,防止规模过大影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进度和脱贫效果。

(四)帮扶政策。

切实处理好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稳定脱贫的关系。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措施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

1.就业。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就业培训,大力实行“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强化工业园区定向培训,促进搬迁户转移就业;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搬迁群众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户务工情况摸底调查,掌握外出打工人员从业情况,各级政府积极与务工地政府和企业建立联动机制,支持务工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就业信息专项统计制度,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

2.产业。和“产业发展脱贫一批”政策相结合,制定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政策,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和扶持搬迁群众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和资产收益等脱贫致富。

(1)发展特色产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加大农业产业化建设力度,积极发展特色种养农业,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行机制,使贫困户在产业链上增收;

(2)发展劳务经济,通过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等提高搬迁群众收入;

(3)发展现代服务业,包括商贸物流、租赁、农家乐及“互联网+”等;

(4)资产收益,拓宽增收脱贫渠道,通过光伏发电、土地(林地)流转、股份分红等,盘活农村资源,在不改变扶贫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县城、集镇、中心村及产业园区、生态旅游区集中建设商业门店摊点或部分标准化厂房集中出租和扶贫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折股分红保底到户机制,租金及折股分红收入量化分配到搬迁贫困户。

(5)搬迁后,建档立卡贫困户原承包的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等继续享有。鼓励、支持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或用于参股专业合作组织。

(五)社会保障政策。

切实做好搬迁群众的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搬迁群众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凡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必须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必保。

(六)公共服务政策。

1.加强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使搬迁人口享受便利的公共服务。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进场交易。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3.鼓励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支持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招商代建的方式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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