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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个人二手房交易增值税率为5%

2016年06月15日 14:35来源:点击量:0

2016年5月1日起,成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从市国税局网站获悉,营改增细则落地成都,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增值部分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二手房的增值税率为5%。

成都全面推开营改增

“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全国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这是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新增的很多纳税人从没有接触过增值税。”该负责人表示。

个人二手房增值税率为5%

成都市国税局挂出多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的实施细则,“这也是目前四川和成都的实施细则。”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细则,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对于二手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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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成都的何先生告诉记者,营改增事实上的确减少了税负。何先生原想在二环买一套售价500万(含税、购买不足2年)的二手房,在营改增前他需要缴纳25万的税,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要少缴1.2万元(500÷(1+5%)×5%=23.8万)。当时因为不太了解政策细则,迟迟不敢下手,现在根据与中介一起算的这笔账看来,自己又“失误”了。

早前一直困扰房东和房客的“加税”问题也有了答案。记者从成都市国税局了解到,出租房产所应缴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增值税并非单列按住宅1.5%、商业地产5%来计征,所以营改增并没有给房东、租客带来额外税费负担。相反,对于月租在3万-10万元这档的住宅和非住宅来说,因为之前营业税附加免征范围扩大至10万元以下,反而分别减税0.1%和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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