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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2016年06月15日 16:31来源:点击量: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的建设。

第八条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九条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第十条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表2-2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12班。

第十二条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第十四条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十六条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并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当满足表4-1的规定。

(二)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用地,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当满足表4-1的规定。

(三)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周边建筑的退让距离。

第十八条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

(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按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三)昆曲、昆嵩、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机场高速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的距离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不小于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不小于100米控制。

(四)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均按不小于35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五)在立交桥区域,建筑退让按立交红线执行,但是不得小于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50米。

(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30米。

(三)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的两侧各不小于10米。

第二十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在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准轨干线不小于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不小于30米。

(二)高速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20米,其他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5米。

(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四)铁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安监、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水库和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200米;其它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150米;特殊水库的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道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沿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二)一般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三)其他河道及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四)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包括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4-2的规定:

1.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不小于50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2.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时,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新建加油站、加气站的退距不小于表4-2规定距离的0.5倍,改建、扩建加油加气站退距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要求,且不小于5米;临高速公路的加油站、加气站,罩棚边缘的退距应以高速公路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4-3的规定:

(三)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门房、公厕、垃圾用房、配电室、中水等配套设施,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退距,但是不得小于表4-2、表4-3规定距离的0.5倍且不小于5米。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宜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米;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对其饰面和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和集散空间外,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当距离不足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中小学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按两条相交道路中退让道路红线较宽的距离进行退让,且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提倡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体现昆明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设计,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提倡采用坡顶屋面。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主要山体、水体、公园等周边区域和城市重点片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采用城市设计方法,通过视线、天际线和景观分析合理确定建筑高度和空间组合形式。

第二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以及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宽度的50%;临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40%。

(三)居住建筑布局应当高低错落,点板结合,使城市景观多样化,空间层次丰富,并满足以下规定: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主要出入滇河道、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第一界面的高度24米以上的以居住为主的建筑,其主要朝向面宽不宜大于45米;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筑和配套临街商铺的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主体建筑3栋以上(含3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2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5栋以上(含5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3种以上(含3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高度差应大于最高建筑高度的10%。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预留广告位置。

(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的外窗。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居住项目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设置中心绿地,并宜紧邻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布局的优先顺序宜为入滇河道、广场、主干道、文物保护单位、绿地、次支道路。

第三十五条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规划设计中应当保护古树名木。

第三十六条地面停车场地的铺装宜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鼓励采用乔木进行绿化。

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地区。

(二)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其内部解决交通及消防通行需求,避免干扰外部交通。

内部机动车道单向通行的宽度不得小于4米,双向通行的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九条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规划道路直接连接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禁止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开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5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得小于2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得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得小于10米。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建筑底层增设人行通道口。

第四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数最小值按照表6-1的规定配建,停车泊位面积最小值应当满足表6-2的规定。

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内。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宜配建地面出租车位,装卸泊位不得直接临规划道路设置。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及车道的设置,在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宜右进右出。

(二)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端点、桥隧道坡道起止线80米以上。建设项目沿规划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三)每个街坊最大停车泊位设置不宜超过1500个,若超过1500个,则须要增加不小于12米宽的车行通道与规划道路相连通。

(四)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4.2.6的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4.2.4的规定。

(五)停车场与规划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规划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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