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切实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精神,本着依法治税、方便征税、关注民生的原则,现就加强全市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权人(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二、申报纳税期限:个人房屋出租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如未按期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以罚款及滞纳金。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缴纳的纳税额。
四、请尚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携带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到敦煌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相关税款。敦煌市地方税务局下一阶段将集中开展对个人出租(自营)房产税收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一、对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收情况开展逐户清理;二、对个人出租(自营)房产的欠税户进行全面清理。
五、若未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
1.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欠税信息。
2.将欠税信息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3.对欠税人通报公安机关,实施阻止出境。
4.实施冻结存款、查封、扣押、扣缴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敦煌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