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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2016年06月30日 14:46来源:点击量:0

问: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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