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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2016年06月30日 16:56来源:远安县政务公开网点击量:0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远安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远政办发[2016]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远安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远安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40 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确保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到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远安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农户为单位,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与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情况按照省厅文件(鄂财商发(2016)40号)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县财政局根据当年省厅分配我县的补贴资金规模和专户上年结余资金,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分配到每个农户。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委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

(三)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审核、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农商行)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关于“一本通” 的开设和管理情况,严格按照鄂财商发〔2016〕)40 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资金兑付。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将补贴资金划入县农商行,该行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 3 个工作日内将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并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县农商行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财政、农业、经管、农村综改办、监察、国土、审计、银监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县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农业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核定的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并会同县财政局,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六)经管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村组机动地面积、国有农场及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七)农村综改办负责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八)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土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十)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十一)银监局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县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乡镇、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县设立举报电话(0717-3821952),广泛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

(二)强化监管。县财政、农业、经管、农村综改办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追责。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 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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