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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家庭农场需要了解哪些税收政策?

2016年07月08日 15:25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现行税收政策中,没有明确的针对家庭农场的税收规定,主要适用的是对种植业、养殖业等行业的税收规定,家庭农场涉及的税收均为免征或不征。但家庭农场的房产及花卉盆景等对外出租取得的营业收入,家庭农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为其他单位绿化维护等工程取得的收入均要缴纳相关税收。以下是家庭农场有关的税收政策。

 1.货物劳务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属免征项目,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82号)等相关规定:对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2.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 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 2010] 96号)等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财产行为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86号) 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04) 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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