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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沪〔普〕征地补告[2016]第004号

2016年07月14日 10:42来源:点击量: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沪〔普〕征地补告[2016]第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6]19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桃浦镇桃浦村、桃浦镇新杨村;征收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0756.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0756.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桃浦镇非农用地69.3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桃浦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6年8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大渡河路1718号A709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6年7月2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大渡河路1718号A709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朱祎 联系地址: 大渡河路1718号A709室 

联系电话: 52564588*8785 监督电话: 52564588*7525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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