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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最新消息及政策

2016年07月19日 15:31来源:珠海市国土资源厅点击量:0

珠海已对新一轮农村工作进行了部署,《珠海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同时出台,提出今年试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的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底基本完成土地确权。以下是珠海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最新消息及政策:

珠海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最新消息:

珠海市斗门区首批农民领到土地确权登记证

2015年年底,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在莲洲镇石龙村,举行了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颁证仪式,该村10多名村民率先领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成为斗门区首批领证的农户,该村600多亩责任田也有了身份证。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看得到、摸得到”的实惠。确权后,谁要动农民的土地,都得农民点头。在拥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之后,可依法对承包地进行流转,农民可以把土地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进而实现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农民还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确权颁证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原始依据。让农户可以放心流转土地,成为安心经营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

珠海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政策:

珠海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l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农业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税局、农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精神,切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一)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深刻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将其列为今明两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60号文明确规定,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各市、县(市、区)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地点和资金开展工作。按照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要求,倒排时间,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2011年7月前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2012年10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总结工作。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和效果。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特别是要抓住每年“6.25”时机,大力开展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分工负责,统筹安排,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一)市、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要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农业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独立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包括机构、公章、管理人员、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要紧紧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勘定工作。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60号文均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可借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专业力量,提高登记发证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地籍调查工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各地二次调查办机构暂不撤,人员不解散,要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继续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三、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切实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各项工作

(一)提高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和覆盖面。按60号文要求,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各类土地,不得遗漏。同时,对已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率,珠江三角洲地区提高到90%以上,其它地区提高到85%以上。

(二)加快地籍测量和调查工作。各地应同步开展大比例尺地籍测量工作,为提高地籍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奠定基础。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市、县建立或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或地籍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公开查询服务;保障土地登记信息和市场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土地登记成果。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依法依规办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规范使用统一的土地登记表格和登记软件;对已办理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资料进行规范化检查,及时更正、完善。

(五)加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及时化解争议,维护农村的稳定,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创造条件。

四、吃透精神,把握政策,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相关问题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尽快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

(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应当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规范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办理。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分别确认给村内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确认给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

(三)采取灵活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调查方法。行政村内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权属界线指界核定工作,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经相邻双方确认界址界线后在实地竖立界桩或标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图上标定界线或实测界标。

(四)分类处理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对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加快登记发证,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对农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均纳入登记发证范围;对于没有权属资料、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

五、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网上动态上报机制

(一)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财政厅、农业厅,分别在今年11月份和2012年6月份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以全面提高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规范化水平,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二)建立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请各地级以上市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内将上季度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农业厅对各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并逐步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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