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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阳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2016年08月02日 15:43来源:青阳县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任务。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青阳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2016青阳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意义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降低补贴政策实施成本,有利于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农民补贴收入。

二、改革内容

从2016年起,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一)补贴对象。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的补贴资金,其补助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国有农场、所或农村集体未发包耕地补贴对象为支持保护耕地地力的管理单位和集体)。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承包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要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补贴政策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基础,对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省按照中央下达的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参照我县前三年度种植面积(占70%权重)和二调耕地面积(占30%权重),加上种粮直补基数,由省里测算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额。

(四)补贴标准。县政府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在以后年度保持相对稳定。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施工方案。根据省里下发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

(二)做好补贴面积审核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和确权到户面积情况,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登记与审核,制作本乡镇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和清册并上报县农委。

(三)兑付补贴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给补贴对象。

(四)进行总结评估。县财政局、县农委对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回头看和检查。对“三项补贴”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农委,促进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农业部门为改革工作实施主体。建立健全改革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改革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全县耕地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乡镇政府负责补贴面积的统计和核实工作,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字幕、手机短信、农业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改革的相关内容;印发农业补贴政策改革“明白纸”,发送给农户。县农业、财政部门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和媒体咨询。

(四)做好政策衔接。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从2016年开始,不再执行原有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政策。要认真梳理补贴发放档案,政策兑现后的结余资金按财政结余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县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的对各乡镇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清册是否齐全、补贴面积认定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县农委、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层层把关,尤其是对补贴面积的核准,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转自:http://xxgk.ahqy.gov.cn/UserData/DocHtml/161/2016/8/1/1656675081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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