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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规模种粮大户及旱粮种植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海宁市)

2016年08月03日 09:42来源: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点击量:0

海宁市农业经济局
海宁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6年规模种粮大户及旱粮种植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海农发〔2016〕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粮食局、财政厅《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6]3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及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14]44号)精神,今年我市继续实行规模种粮大户补贴及其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补贴,继续实行旱粮种植补贴。为规范种粮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政策的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2016年规模种粮大户及旱粮种植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海宁市)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规模种粮大户补贴及其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补贴。

1.规模种粮大户补贴。对种植大小麦、水稻复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粮主体,给予大小麦每亩60元、水稻每亩240元的补贴。

2.规模种粮大户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补贴。对种植大小麦、水稻复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粮主体,按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增加100元的补贴。

(二)旱粮种植补贴

对在农业部门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内种植大豆、马铃薯、蚕豆、番薯、玉米、杂豆等旱粮作物,实际种植旱粮(不含复种)连片5亩及以上且合计面积50亩及以上的种粮主体,给予每亩(不含复种)125元的补贴;对在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三园”(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连片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且套种面积(不含复种)比例达到“三园”的50%及以上的种粮主体,按间作套种“三园”面积给予每亩60元的补贴。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镇(街道)、村在发展粮食生产中的主体责任。村级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建档等工作,加强对补贴面积、农户身份信息等的初审核实。镇(街道)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政策宣传发动,做好申报材料的复审、汇总、公示、确认、建档,尤其要加强对面积的核实。市农经、财政部门负责补贴政策的制订和补贴资金的汇总、发放,开展实地抽样核查、明查暗访等。

(二)阳光操作。要实行镇(街道)负责制下的二次公示制度。镇(街道)要将分户申报面积,在上报市级部门前,先到村进行7天公示;还要将分户拟补贴资金,在市发放补贴文件下发前,再到村进行7天公示。每次公示须附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补贴资料的整理建档,以便随时可查。凡是与补贴有关的土地承包协议合同)、种植区域图、申报表、清册、汇总表、公示影像、公示件、各项记录等资料,均要在村委会和镇(街道)建档保管,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

(三)如实申报。种粮主体在申报时,须注意核对基础信息。种粮主体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一卡通号及种植面积、种植地点(须填写到村民小组)等必须准确无误。须在申报表上对申报面积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签字,在种植土地流转协议(合同)、种植区域图及登记清册上签字确认。种植区域图上必须标明补贴作物种植实际区域,标注坐落地点名称及面积。种植面积分多个区域的,无论面积大小,每个区域均需提交图纸。

(四)及时报送。种粮主体到村申报补贴的具体时间:大小麦和旱粮(第一次)在3月25日前;旱粮(第二次)在6月5日前;水稻和旱粮(第三次)在8月10日前。镇(街道)上报补贴资料到市农经局的具体时间:大小麦和旱粮(第一次)在4月15日前;旱粮(第二次)在6月20日前;水稻和旱粮(第三次)在9月5日前。如种粮主体未将申报表、种植土地流转协议(合同)、种植区域图同时提供,或者提供的申报资料相互不统一,或者申报表填写不全、流转协议(合同)不齐、图纸不清楚等,村级可不予受理。由此造成补贴无法兑现的,责任由种粮主体自负。

(五)严格核实。种粮主体须严格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不得计入未种植补贴作物的机耕路、渠道(含护坡)面积和补贴区域四周田埂、边坡面积及田块之间宽度大于50厘米的田埂等面积。如不按实际种植面积填报,造成补贴面积申报不实,责任由种粮主体自负。镇(街道)、村必须对补贴面积进行逐一核实。市农经局组织抽查,如核实面积超过申报面积的,以申报面积为准。如核实面积少于申报面积的,核实面积少于申报面积在10%以下且10亩以下的,以核实面积为准;核实面积少于申报面积在10%以上或10亩以上的,取消该主体对当季补贴的享受资格。补贴发放后,上级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的,对已经发放的补贴一律追回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补贴工作完成质量纳入对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有取消补贴情形的,该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此项不得分。

三、操作流程

(一)村委会进行宣传发动,将补贴事项告知种粮主体。种粮主体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一式三套,并在相应的清册(见附件5、6、7、8)上登记。村委会对种粮主体申报信息及面积等进行初审核实。然后制作村级分户信息及面积清册汇总表,与申报表及种植土地流转协议(合同)、种植区域图,一式二套上报镇(街道)政府,并随报清册电子文档。

(二)镇(街道)进行现场复查,然后将分户面积清册到村进行公示并审核。公示后撰写公示情况说明,制作镇级分户信息及面积清册汇总表(含电子文档),与种粮主体的申报表、种植土地流转协议(合同)、种植区域图一起,报市农经局。

(三)市农经局委托第三方对补贴面积等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上级或有关部门对补贴政策实施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农经局将检查核实后的分户清册反馈镇(街道)。

(四)镇(街道)组织第二次到村公示,上报公示情况说明。市农经局制作全市补贴面积分户清册及汇总表(含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市财政局与市农经局联合下发补贴资金拨付文件。邮政储蓄银行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由果议的,应资金拨付文件,并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一卡通”将作进行

附件:
  1.2016年麦稻复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粮主体大小麦申报表
  2.2016年麦稻复种 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粮主体麦稻及功能区水稻申报表
  3.2016年旱粮面积(不含复种)50亩及以上的种粮主体旱粮申报表
  4.2016年“三园”面积50亩及以上且套种旱粮50%及以上的种粮主体“三园”申报表
  5.2016年麦稻复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粮主体大小麦清册
  6.2016年麦稻复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粮主体麦稻及功能区水稻清册
  7.2016年旱粮面积(不含复种)50亩及以上的种粮主体旱粮清册
  8.2016年“三园”面积50亩及以上且套种旱粮50%及以上的种粮主体“三园”清册

海宁市农业经济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日

转自:http://news.haining.gov.cn/zfxx/zcwj/201605/t20160517_5384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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