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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要求

2016年08月12日 14:39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量:0

鄂建办〔2016〕219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房管局:

今年5月以来,省纪委在湖北省运用大数据开展了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涉及住建系统主要是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两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少数基层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疑惑较多。为统一各地认识,顺利推进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各地集中反映的疑点问题解答如下,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一、疑点解答

(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关于如何界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其他贫困户

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对前面三类补助对象都好理解认定,但对“其他贫困户”的认定确实难以把握,国家三部委也没有明确界定,经与住建部村镇司、省扶贫部门咨询和平时工作中掌握情况,对“其他贫困户”的认定方式主要是“三看”:一是查看是否属于危房户;二是查看有无其他安全住房;三是查看家庭经济条件,是否超过国家贫困线标准的1.5倍,也可从面上了解其主要劳动力身体状况、有无车辆、有无正在上学的学生等。

2、关于地方政府捆绑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该如何处理

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的问题,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是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的基础工作,是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全部改造完成,坚决杜绝挪用危改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3、关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拥有商品房的农户,能否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贴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主要是帮助贫困危房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贫困户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已拥有商品房,说明已经解决了住房安全问题,之后都不能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

(二)城镇安居性保障工程

1、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令第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各地应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审核制度。年审期间,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应按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依据年审结果,决定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是否继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并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2、关于有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打临工等人员的家庭,能否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问题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按程序通过申请和审核,可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于有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打临工等人员的家庭,若没有被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准入的禁止条件,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的,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对象认定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并已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村级要公示村级评议上报名单和县级审批补助名单及金额;乡镇要公示分配给各村的补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公示结果拍照后在农户纸质档案中留存。县级住建部门要主动将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进行衔接,切实落实精准扶贫要求,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等以权谋私现象发生。

(二)严格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5〕274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违规统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自身无力建房,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必须由政府、施工单位、农户三方签订统建协议,明确补助的项目和金额。

(三)强化检查验收

严格落实《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采取平时检查与工作节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州住建委的检查必须覆盖所有县(市、区)、40%的乡镇,县(市、区)检查对所有的乡镇全覆盖、当年实施危房改造农户全覆盖,对补助对象和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调整、限期整改,否则不予以拨付补助资金,确保补助对象精准,建筑质量安全可靠。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群众会议、政策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制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免费发放到每个危改户,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方式、工作要求等基本政策。加强对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使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开展,落实精准扶贫要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村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

(五)强化主体责任

住房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作,也是复杂的社会管理工作,责任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各地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制定规范性、制度性的办法或实施细则,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健康推进。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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