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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2016年08月15日 11:36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山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2号)要求,引导全省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趋势日趋明显,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要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问题,亟需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是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开展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是引导家庭农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完善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导向性、针对性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通过扎实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推动全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二、开展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的基本要求

参加创建活动的示范场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精神,通过流转农村承包耕地,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农场。

全省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农业部门备案,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家庭农场,均可参与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省级示范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依照本通知规定的创建标准,从市、县级示范场中择优确定推荐对象。省级示范场认定中,优先考虑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优先推荐省级示范场享受财政和金融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相关优惠政策。

三、省级示范场创建标准

省级示范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完备

1.主体规范。家庭农场必须完成工商登记一年以上,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当地农业部门备案。从事特殊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同时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行业从业许可凭证。依法按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山东)报送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并无违法不良记录。

2.场所齐备。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含5年,以乡镇经管部门鉴证的流转合同为准)。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醒目的农场标识牌。

3.设施配套。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农业机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4.从业人员素质较高。主要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生产经营规范

1.生产管理标准化。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地准出、原产地可追溯。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在省级农产品质量监测中,产品合格率100%。

2.生产过程机械化。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

3.主要产品品牌化。所销售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4.产品销售订单化。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便捷有效,纳入了农商、农超、农社对接等营销网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了生产与销售订单化。

(三)生产规模适度

1.种植业:从事大田种植的,粮食作物连片种植面积在100-300亩(果树、茶叶、观光园、采摘园在100亩左右);从事设施种植的,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连片面积在100亩左右。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兔年出栏1.5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貂狐貉等特种养殖年出栏1500只以上,或存栏母畜500只以上;蜂100箱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收入20万元以上。

(四)示范带动效果显著

1.经济效益好。亩均产量高于本县(市、区)平均产量10%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

2.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3.生态效益好。按照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四、省级示范场申报认定程序及监测管理

(一)组织申报

省农业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等因素,将申报计划下达到市。各市根据本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下达申报限额到县(市、区)。各县(市、区)本着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的原则,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局(农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厅对县(市、区)上报材料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等额推荐上报省农业厅。

(二)评审认定

省农业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成立评审专家组,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省级示范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省级示范场入选名单。省级示范场入选名单在省级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由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发文公布。

(三)监测管理

省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两年监测一次。省级示范场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经管)部门报送省级示范场基本信息表(另行印发),由市级农业(经管)部门核查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省农业厅。省级示范场因故变更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注册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或复印件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审核,重新确认其省级示范场称号。

在省级示范场申报和监测管理中,市、县两级农业(经管)、财政、工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把关,家庭农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场称号,两年内不得申报。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示范创建活动公平公正。

(二)按时上报相关材料。以市为单位将推荐报告、推荐汇总表加盖农业、工商、财政三部门公章后,连同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书,一并通过特快专递上报省农业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不单独受理家庭农场自行申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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