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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简介

2016年08月16日 15:37来源:点击量:0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和众多农户,涉及范围广,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宝鸡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区(市)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周密计划,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二)积极协调配合。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农委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普查人员选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区(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仍不能满足普查需要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农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统计和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我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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