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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2016年08月19日 14:02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安徽的农村土地流转具有起步早、速度快以及流转模式多元化等特点,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方面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以下是安徽省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一、安徽省土地流转发展态势

在安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几乎与1978年的“改革开放”同时发轫: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度分产到户后,乡镇企业的崛起开始转移部分农村劳动力。90年代后,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安徽地区涌起农民进城务工潮,农户间零星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已悄然兴起,大多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无偿流转。直到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后,实践中的安徽土地流转开始大步向前。

截至2013年年底,安徽省耕地流转面积达2012.4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32.2%;截至2014年年底,我省耕地流转面积2541.7万亩,约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41.09%。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推动了科技应用,提高了生产力水平。截至2015年12月底,我省流转耕地面积2921.85万亩,约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46.8%。土地流转,大势所趋。

土地流转一定会沿着规范、理性、追求效率的方向前进,速度放缓,效益上升,这才是可持续和健康的发展之路。

二、安徽省土地流转发展相关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遵循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工作总体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各地要以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下同)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契机,全面清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变更的,要重新签订;对承包合同遗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采取标准规范、农民认可的技术方法,开展农户承包地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照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新建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依法颁发权属证书,建立健全规范的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推进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2016年底,建立健全省市县乡互联互通的四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

(二)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承担好全国试点省任务,认真总结2014年试点经验,2015年在65个县(市、区,下同)扩大试点,力争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强化市督促指导、县负总责、乡镇推进、村为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强化宣传培训,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在工作中,要坚持稳定承包关系,依法规范操作,尊重农民意愿等基本原则。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民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测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坚持“服务式”确权,不搞“运动式”确权,进度不强求“一刀切”。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注重发挥村民民主协商的作用,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快建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和确权常态化工作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给予补助。

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三)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体系,对流转期限3年以上、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奖补。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全程土地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服务托管。稳步推进金寨等6县(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抵押价值评估和抵押资产处置办法。

(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严格土地流转合同审核把关,确保土地流转意愿、价格确定、形式选择均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制定规范的土地流转委托书格式文本。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流转对外招商经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土地流转政策执行情况。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农民承包地流转金,以及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强化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出台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流转合同审查、登记、备案、建档和土地流转监测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委托流转等服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把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加快建成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引导流转双方合同签订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产权交易资源,重点打造县乡联动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研究制定完善土地流转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六)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七)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适时提高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研究制定扶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配套办法。

(八)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九)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办法,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作出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重点对企业经营范围、投资能力、科技水平、土地复垦能力进行审查;对租赁规模、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进行审核。要依据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和土地流转退出机制,及时对土地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给予政策扶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要实行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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