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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细则

2016年08月23日 14:18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5年11月增城区下发《增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镇(街)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单个流转经营主体大户(转入方)、符合增城区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转入方)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以下为全文:

增城区土地流转奖励

增府办〔2015〕16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增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1届6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经办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增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明确具体操作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集约化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5〕28号)和《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农〔2015〕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流转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严格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

第二章  资金补助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土地是指耕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园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鱼塘)。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单位,对符合条件、流转累计达到一定面积规模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镇(街)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单个流转经营主体大户(转入方)、符合增城区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转入方)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条件

(一)流转农户(转出方)补助条件及标准

1.流转农户(转出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种养大户、农业经营大户、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以土地流入方为单位,连片经营土地面积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的土地,或流转农户(转出方)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公开、公平交易。

3.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下同)以上。新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连续)达5年以上(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或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剩余有效期达5年以上。

4.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依照《增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广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5.补助金额。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流转农户(转出方),广州市级按照1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承租合同的有效年限内,由区财政按照200元/亩的标准每年给予补助。

(二)流转服务机构奖励条件及标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条件及标准。经联社、经济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引等服务,积极配合镇(街)主管部门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及时完成符合补助条件农户年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等工作。

奖励金额。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级按当年享受补助资金的土地流转面积5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承租合同的有效年限内,由区财政按村、社各10元/亩的标准每年给予奖励。

2.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补助条件及标准。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依托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引导农户(或经委托授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交易平台流转土地。积极做好为土地流出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引、制定工作流程等服务,及时组织年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核查汇总报送、归档等工作。

补助金额。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广州市级按当年享受补助资金的土地流转面积1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承租合同的有效年限内,由区财政按照10元/亩的标准每年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应用培训、资料购买和印制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流转经营主体大户(转入方)奖励条件及标准

1.土地流转期限达5年(含5年,下同)以上。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新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达(连续)5年以上;或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剩余有效期达5年以上。

2.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以土地流入方为单位,单个经营主体累计经营土地面积达到300亩(含30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鼓励其对土地资源进行规模集约化经营。

3.流转经营主体大户(转入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土地的,必须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4.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主体大户,按100元/亩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农业龙头企业(转入方)奖励条件及标准

按照《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增府〔2014〕5号)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龙头企业流转土地扩大生产规模。

对经营土地面积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下同)以上、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农业龙头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当年申报的土地流转面积,给予1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

如同时符合上述(三)、(四)点申报条件的,转入方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的补助。

对已成功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土地流转合同,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终止、解除合同的,在原流转合同承包期内,同一流转地块转包或再次进行发包的,不得重新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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