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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6年国家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2016年09月05日 15:27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点击量: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畜发﹝2016﹞291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组织做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16年国家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国家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一、建设任务

地方品种羊良种补贴:重点在牧区旗县补贴地方优良品种种公羊8.7万只(资金分配见附件1);引进品种羊良种补贴: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和呼和浩特市等10个盟市,补贴引进品种羊12010只(资金分配见附件2);三河牛良种补贴:在呼伦贝尔市补贴三河牛良种冻精10万剂(资金分配见附件3)。各项补贴资金当年如出现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内蒙古2016年国家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的牛羊养殖户(场)。地方品种羊每只种公羊补贴800元,补贴品种为地方品种绵羊。引进品种羊补贴重点向农牧民倾斜,各地用于向农牧户、家庭牧场和合作社的补贴任务安排比例不得低于地区此项补贴总额的70%,对自治区境内养殖场(户)向区内种羊场购买引进品种纯繁种羊予以补贴,种羊场间互购引进种羊不纳入补贴范围,补贴品种为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羊,每只引进品种羊补贴2000元。三河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0元。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补贴标准,做到应补尽补、政策普惠,充分调动农牧民购买和使用良种的积极性,促进畜牧业提质增效、农牧民增产增收。

三、补贴程序

项目补贴资金拨付盟市,由盟市、旗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引进品种羊和地方品种种公羊供种单位必须取得旗县以上农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盟市、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提供引进品种种羊和地方品种种公羊的供种单位进行评定,对种羊进行鉴定,公布入选种羊场名单。盟市、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对入选补贴范围的区内地方品种和引进品种种羊场提供的种羊实行最高限价,地方品种不得高于本地区近三年平均价格,引进品种羊随行就市,每只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养殖场(户)在最高限价内可与供种单位(不限于所在地盟市、旗县)自由谈判价格。地方品种种公羊良种补贴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内农牧畜发〔2015〕131号)执行;引进品种羊种羊补贴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奶牛良种补贴用于种羊补贴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5〕369号)执行。三河牛良种冻精补贴项目资金拨付呼伦贝尔市,由盟市自行组织招标。

对享受补贴的养殖场(户)要做到“五见”。见羊。由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调查人员逐场逐户逐只核查补贴数量;见人。现场核查的种羊补贴数量要经过养殖场(户)或合作社法人代表和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种羊佩带的耳标实行一羊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要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档案一式二份(养殖场户1份,农牧部门1份);见证。享受补贴种羊应具备旗县级以上畜牧技术部门技术鉴定证明;见榜。对调查核实的种羊补贴数量、标准和金额等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旗县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对购买种羊;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发放。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承担项目监管责任,负责日常检查,监督项目落实进度,协调解决资金拨付等问题。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负责制定试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督查。对项目落实不力,出现挪用、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个人或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地区,并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同时列入畜牧业项目“黑名单”,核减其下一年度畜牧业扶持政策投入。

(二)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一是要加强供种监管。农牧部门要依法开展精液和种畜市场监管,严格筛选良种补贴供种单位,强化种畜及精液质量鉴定监测,防止劣质种源特别是杂交一代做为种公羊参加良种补贴,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非法经营行为。二是确保项目公开透明。认真执行入选良补项目的种畜场和补贴结果“两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让群众了解政策,参与监督。实施种公羊补贴资金集中管理的地区,须经项目实施所在地嘎查(村)全体牧民集体签字同意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三是规范建档管理。认真做好良种补贴登记台账,对采购合同、发票凭证、种畜鉴定证明等项目实施凭据要建档立卡,做到项目实施全程清晰,有据可查。

(三)加强补贴后续监督管理。旗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购买种羊养殖户的监督,确保通过补贴购买的种羊只用于养殖生产,不得参与倒买倒卖等投机活动。对利用补贴资金参与种羊倒买倒卖的养殖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今后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畜牧生产扶持政策的资格。要对参与补贴的种羊建档立卡,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产后提高饲养管理水平,提高养殖效益。

(四)严格补贴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牧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及时纠正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程序做出处理。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由财政部门收回补贴资金。

(五)加强补贴工作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管理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8月15日

转自: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040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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