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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说明

2016年09月09日 10:32来源:点击量:0

继1996年和2006年之后,2016年是我国开展的第三次农业普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下面是该方案的总说明。

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说明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  

三、普查行业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普查内容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五、普查表种类及登记原则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6张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一)农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登记原则是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登记原则与农户普查表相同。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登记。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在县域范围内的农业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作为一个对象在普查区登记;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域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由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实地核实和调查。 

六、普查组织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原则为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省、地、县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并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农业普查工作。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司法系统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在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具体组织实施。全国分为两类不同要求的测量地区。A类地区为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新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B类地区为天津、山西、上海、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测量要求详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方案》。  

七、普查区划分及普查人员配备      

(一)普查区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普查区下设置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为方便组织普查工作,对规模较大或居住较分散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拆分;对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适当合并。没有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的住户居住交叉、分散时,参照地理标识划分普查小区。根据行政村规模不同,每个村配备1个以上现场数据采集小组,每组配备2名普查员。  

(三)遥感测量实地调查样方数量,满足省级测量要求的需要300个以上抽中普查区(个别省适当少一些),满足县级测量要求的平均每个县至少15个抽中普查区;另外每个普查区内抽中5个200米*200米大小的样方,样方框压盖的自然地块为调查样本。  

八、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查摸底结果上报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使用PDA进行数据采集,即时访问登记,即时上报,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上报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前。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时点:实地调查按照播种季节进行,秋冬播调查时点为2016年4月30日;春播调查时点2016年5月15日,其中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甘肃、宁夏为2016年6月15日;夏播调查时点2016年8月15日。实地调查结果在调查时点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各调查总队,各调查总队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国务院农普办。遥感测量全部成果上报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      

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九、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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