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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土地流转纠纷的情况分析

2016年09月19日 17:53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规范是关系到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专门对2013年至2016年6月间永州市两级法院农地流转纠纷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永州农地流转纠纷的主要特点

三年半来,永州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农地流转纠纷案件1176件,结案1140件,结案率为97%。其中,一审收案949件,结案917件,结案率96.6%;二审收案227件,结案223件,结案率98.2%。从有关数据分析,此类案件总体呈现出四个特点:

1.收案递增趋势明显。2013年一、二审收案235件;2014年一、二审收案285件,同比增长21.3%;2015年一、二审收案387件,同比增长35.8%;2016年上半年(截至6月30日)一、二审收案269件,相比2015年同时期增长52%。

2.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此类纠纷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案件调撤率较低。三年半共调撤案件182件,调撤率为15.5%,低于三年半来的平均调撤率13.5%。

3.上诉上访率逐年走高。三年半来在所审结的案件中,上诉案件227件,上访案件50件。其中,2013年上诉案件47件,上访案件8件;2014年上诉案件62件,上访案件12件;2015年上诉案件77件,上访案件19件;2016年上半年上诉案件41件,上访案件11件。

4.县区发展不平衡。如双牌县法院三年半来审结的土地流转案件达301件,江永县法院有177件,而冷水滩区法院有12件,新田县法院只有9件,其他的县区法院一般都是70余件,并且土地流转案件与经济发展的程度并不呈正比。

从案件的类型上看,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1.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有的村委会擅自变更上届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对土地重新发包,有的在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单方终止合同,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乡镇政府滥用职权,擅自发包土地或干预农民自主经营权,干预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因承包合同的履行引起的纠纷。如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承包地被征收后补偿款的分配不公、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等等。

3.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如因转包土地被征收后补偿费归属纠纷、因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先确定的土地流转租金过低引发的纠纷。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村委会把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对外流转。有的农户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诉请撤销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要求恢复土地承包关系。

5.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引起的纠纷。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或者是政府政策的优惠等方面的原因,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的所有者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以原合同侵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由,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适用难。当前的涉及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造成法官处理土地流转纠纷时观点混乱,裁判不统一。加之国家的相关法律出台滞后于国家政策,农民根据国家政策作出的土地流转行为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导致法院在土地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把握上难以取舍,左右为难。

2.事实认定难。一些案件由于历史久远,举证不足导致认定事实困难,加之土地部门的登记不规范,重复登、漏登等现象存在,使土地权属难以认定。一些案件由于土地流转发生在亲朋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文字表达不清,导致认定事实困难,难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一些案件流转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导致土地流转成讼后举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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