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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年09月20日 15:01来源: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环境和条件,近日,省政府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全面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保障儿童成长安全,减少留守儿童数量。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全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在关爱保护工作的职责。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三是落实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四是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五是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六是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实施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包括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和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在内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同时,通过积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等措施,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源头治理。《实施意见》还就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服务能力建设和严格激励问责制度及营造关爱保护氛围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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