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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出台新政《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

2016年10月13日 09:51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征地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的关键一环,10月10日,惠州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在征地工作中必须依法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留用地选址方案等,同时强调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安置等工作要到位,必须实名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款。具体内容如下:

征地——摄图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

惠府办〔201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征收征用土地(以下统称征地)行为,确保土地监管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实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和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统一征地

征地工作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工作实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实施的征地体制。禁止其他组织或个人征地。

二、明确征地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征地责任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征地工作细则;

2.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征地工作,确保用地单位无障碍施工;

3.对征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调处;

4.负责指导、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款;

5.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辖区内的征地预公告(公告),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公告)。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征地工作安排,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施辖区内的征地工作,组织本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城建执法监察等有关单位对拟征土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的核实和地上青苗、附着物(包括需评估补偿的项目)权属、种类、数量、结构、合法性等的调查核实、丈量、清点、标图、拍照、登记造册、审查确认,并对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2.负责征地补偿的原始表登记确认,组织各方在补偿登记表上签章确认及相关公示工作;

3.负责组织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协议书;

4.负责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清理;

5.负责预防和打击拟征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

6.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依法协调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选址,向市或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留用地选址建议,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的相关手续;

7.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

8.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预算并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在发布公告后进行拍照录像、测绘放桩;

9.负责对用地红线范围进行权属调查,细划所涉村组的界线并审核其土地面积提交国土资源部门;

10.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三)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拟订征地预公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2.负责征地的受理、审查,组织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乡镇(街道)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审核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和制作征地红线图、征地协议书;

3.负责组织征地听证工作;

4.指派属地国土资源所与属地乡镇(街道)一起进行现场清点、丈量、调查、核实、登记,负责对乡镇(街道)报送的征地补偿登记表中的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

5.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费;

6.负责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及本级征地资金的请拨、税费的收缴、清算和拨付等工作;

7.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选址及相关手续,提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对留用地及拆迁安置房选址给予确认;

8.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业务培训及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征地工作情况;

9.负责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补偿项目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

(四)市、县(区)相关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乡镇(街道)进行留用地及拆迁安置房的初步选址,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请的留用地选址及拆迁安置房用地进行确认及用地红线图的划定;

3.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收林地的审查、报批等工作;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情况,确定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数及出具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书,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预留资金的管理和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等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的筹集,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及有关工程投入在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进行审核,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在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等工作;

6.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征地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配合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征地工作,负责完成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准确的征地需求范围图;

2.项目启动前,按国土资源部门要求预存征地补偿款,确保征地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3.派出工作小组全程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地工作的推进和顺利完成。

三、征地工作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地任务的完成。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相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负责依法按时完成各自辖区内的征地任务,并确保征地政策执行到位,征地补偿费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到位,征地程序执行到位。

市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征地法规、政策措施正确实施。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列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完成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检查督促,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征地任务完成情况。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征地,要视情况开展各项督查督办。

(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征地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和市有关征地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按实名支付制度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款,不得截留、挪用、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和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的补偿款。

(三)加强征地信息公开制度。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征地工作中,必须依法公开征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征地预公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留用地选址方案等相关征地信息文件,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职责的通知》(惠府办〔2007〕16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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